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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20 B 05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181—2019 石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 Authentication and grade quality of Shizhu Ginseng 2019 - 09 - 30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0 - 30 实施 发 布 DB21/T 3181—2019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鉴定及分等质量……………………………………………………………………………….……….....2 5 检验鉴定方法……………………………………………………….…………………………………….4 6 检验鉴定通则……………………………………………………………………………………..……….5 I DB21/T 3181—2019 前 言 本标准依照GB/T1.1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中医药大学、辽宁林下柱参有限公司、辽宁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辽 宁省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野山参研究院、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宽甸林下石柱 参专业合作社、宽甸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德强、王谷强、朱连连、项峥、黄璐琦、王辉、田景鑫、张建逵、陈军力、 宋玉涛、赵世叁。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冉小库、韩雪莹、余玲玲、徐志立、王巍、陈桂荣、索天娇、任延军、柳云。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 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邮编:110001; 电话:024-23391422。 主要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大连开发区双D港生命一路77号,邮编116600;, 窦德强,电话0411-85890143, 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辽宁林下柱参 有限公司,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宽泰家园50号,邮编:118200,王谷强,电话:0415-3216377。 II DB21/T 3181—2019 石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柱参的术语和定义、鉴定及分等质量、检验鉴定方法、检验鉴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石柱参的等级分类和检验鉴定,也适用于石柱参的采收、加工、收购、经营和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18765 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 GB/T 22533 鲜园参分等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765、GB/T 22533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柱参 shizhu ginseng 种源为长脖人参品系,人工栽培或林下播种在以石柱村为核心区域的辽宁宽甸沙性棕壤土山区的人 参,俗称“宽甸路或石柱参”。根茎长,主体小,多两支根,须根少而细长。 3.2 鲜石柱参 fresh shizhu ginseng 人工栽培或林下播种的新鲜石柱参。 3.3 石柱生晒参 dried shizhu ginseng with full roots 以鲜石柱参为原料刷洗后,晒干或烘干而成的芦、体、须完整的生晒产品。 3.4 芦 rhizome of ginseng 主根上部的根茎。 3.4.1 长脖芦 long neck rhizoe 根茎细长,芦碗紧密,排列有序的芦,分为:竹节芦、线芦、草芦和圆膀圆芦。 1 DB21/T 3181—2019 3.4.2 竹节芦 rhizome in the shape of bamboo joint 形如竹节的芦。芦碗间距小而紧密的为小竹节,芦碗间距较大的为大竹节。 3.4.3 线芦 xian rhizome 根茎细长如线的芦。 3.4.4 草芦 cao rhizome 芦较粗,马牙芦碗,排列有序的芦。 3.4.5 圆膀圆芦 yuanbang column rhizome 主根圆膀,相连圆芦的芦。 4 鉴定及分等质量 4.1 基本要求 不得人为改变石柱参的原有自然性状。 4.2 规格要求 石柱参规格应满足表l的要求。 表 1 石柱参规格 规 格 单支重/g 特 级 鲜石柱参 石柱生晒参 m≥45 一 级 35≤m<45 二 级 25≤m<35 三 级 18≤m<25 四 级 12≤m<18 五 级 5≤m<12 六 级 m<5 特 级 m≥12 一 级 9≤m<12 二 级 7≤m<9 三 级 5≤m<7 四 级 3≤m<5 五 级 1.5≤m<3 2 DB21/T 3181—2019 六 级 m<1.5 4.3 等级要求 石柱参等级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 2 石柱参等级 规格 项目 特等品 芦长,芦碗间距 芦 小,线芦或小竹节 芦,不转芦,芽苞 完整 艼 柱参 体 或草芦或两节芦, 不转芦,芽苞完整 年均 增重 芦 石柱 生晒 参 艼 芦较长,芦碗间 距较大或左右错 断芦,有残缺、 位,有残缺、疤 疤痕,红锈 痕 艼自然下垂,重量 艼自然下垂,重量 艼较大或艼变, 断艼,有残缺、 不超过主体20%, 不超过主体50%, 有疤痕 疤痕,红锈 无疤痕、红锈 无疤痕、红锈 笨体、艼变,皮 断体,有残缺、 色黄润,有疤痕 疤痕 体不下墜,皮色锦 白黄润,无疤痕、 顺体或横体,参体 不下墜,皮色黄 润,无疤痕、红锈 主根上部环纹明 主根上部环纹较 主根上部环纹跑 主根上部环纹较 显,紧皮细纹 粗浅 纹或纹较少 少或无纹 须较长,主须完 断须,有残缺, 整 红锈 -- 须长,柔韧、清疏, 须长清疏,生有疣 须 三等品 顺长艼或毛毛艼, 红锈 纹 芦较长,圆膀圆芦 二等品 枣核艼或毛毛艼, 主根短,灵体,参 鲜石 一等品 生有疣状突起,主 状突起,主须完 须完整,艼须下顺 整,艼须下顺 小于1.0 g 小于1.5 g -- 芦长,芦碗间距 芦较长,圆膀圆芦 芦较长,芦碗间 小,线芦或小竹节 或草芦或两节芦, 距较大或左右错 芦,不转芦 不转芦 枣核艼或毛毛艼, 顺长艼或毛毛艼, 艼自然下垂,重量 艼自然下垂,重量 艼较大或艼变, 断艼,有残缺、 不超过主体20%, 不超过主体50%, 有疤痕 疤痕,红锈 无疤痕、红锈。 无疤痕、红锈。 位,有疤痕 断芦,有残缺、 疤痕,红锈 3 DB21/T 3181—2019 主根短,灵体,参 体 体不下墜。皮色锦 白黄润,无疤痕、 红锈,不抽沟 纹 增重 润,无疤痕、红锈。 笨体,皮色黄润, 断体,有残缺、 有疤痕 疤痕 主根上部环纹较 主根上部环纹跑 主根上部环纹较 显,紧皮细纹。 粗浅。 纹或无纹。 少或无纹 须较长,主须完 断须,有残缺, 整。 红锈 生有疣状突起,主 须完整,艼须下 顺。 年均 不下墜。皮色黄 主根上部环纹明 须长,柔韧、清疏, 须 顺体或横体,参体 小于0.3 g 须长清疏,生有疣 状突起,主须完 整,艼须下顺。 小于0.4 g -- -- 4.4 石柱参质量要求 4.4.1 加工要求 鲜石柱参、生晒石柱参加工销售前,应符合表2之规定,加工同时需经具有资质单位鉴定并留样后 进行。 4.4.2 理化指标 石柱参理化指标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表3 石柱参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1 干品水分(%) ≤12.0 2 3 灰分(%) 总灰分 ≤5.0 酸性不溶灰分 ≤1.00 Rb1 ≥0.35 Re+Rg1 ≥0.50 人参皂苷(%) 4 人参总皂苷(%) ≥3.50 注:鲜石柱参的上述指标以干燥品计算。 4.4.3 卫生指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按GB/T 18765等规定执行。 5 检验鉴定方法 4 DB21/T 3181—2019 5.1 基本要求 5.1.1 检验条件 将产品放置白色搪瓷盘中,用目力在适当的光线下观察。 5.1.2 石柱参外观鉴定 按照表1、表2执行。 5.1.3 石柱参年限判定 根据石柱参芦碗个数和圆芦上的芦碗痕迹点及五形特征判断年限。 5.1.4 体内异物的检验 可用金属探测设备或X光机进行检测。 5.2 规格检验 用天平检验。 5.3 等级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将产品放置白色搪瓷盘中,用目力和放大镜在室内无阳光直射处观察,产品应符合 表2的要求。 5.4 理化指标检查 5.4.1 水分 按照GB/T 18765水分测定法测定。 5.4.2 灰分 5.4.2.1 总灰分 按照GB/T 18765总灰分测定法测定。 5.4.2.2 酸不溶性灰分 按照GB/T 18765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法测定。 5.4.3 人参皂苷 Rb1、Re+Rg1 含量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人参“含量测定”项规定的方法测定。 5.4.4 人参总皂苷含量测定 按GB/T 18765附录B“野山参总皂苷含量的测定方法”测定。 6 检验鉴定规则 6.1 总则 5 DB21/T 3181—2019 石柱参鉴定以外观鉴定为判定合格的标准,必要时按石柱参理化指标进行检验;石柱参加工销售前, 需经具有资质单位进行感官鉴定,同时进行理化和卫生指标检验(出厂检验)。 6.2 抽样和数量 感官鉴定逐支进行,石柱参理化和卫生指标每一批产品中按随机方法抽取样品,每次取样品不得少 于50 g。 6.3 出厂检验 石柱参感官鉴定为出厂检验,如需要时,可要求质量鉴定部门进行外观鉴定。外观鉴定尚不能满足 需要时,可要求质量鉴定部门进行理化学指标检验。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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