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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 05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978—2019 铅蓄电池制造业尘毒危害防治规范 2019 - 04 - 28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5 - 28 实施 发 布 DB13/T 297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安科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杰、杨洋、付淑玲、王晓雪、薛博、杨璞、张密贵、张阳、谢盼、王广达、 贾佳、张晓哲、高杨、段欣然。 I DB13/T 2978—2019 铅蓄电池制造业尘毒危害防治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制造业尘毒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各工序尘毒防护设施、个人防护 用品、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铅蓄电池制造业尘毒危害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746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价技术规范 HG 2057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7398、GBZ/T 224、GBZ/T 277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GBZ/T 277-2016,定义3.2] 3.2 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 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GBZ /T 224-2010,定义9.1] 1 DB13/T 2978—2019 3.3 职业病危害评价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效果、其他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以及职业病 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补充措施和建议,以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 程度的全过程,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 评价。 [GBZ/T 277-2016,定义3.5]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 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GBZ /T 224-2010,定义2.6] 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 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 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 限值。 [GBZ /T 224-2010,定义5.1] 3.6 职业病防护设施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 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GBZ/T 277-2016,定义3.4] 3.7 铅烟 lead fume 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铅蒸气在空气中迅速冷凝及氧化后形成的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其直径不 超过0.1μm。 [GB/T 17398-2013,定义3.1] 3.8 铅尘 lead dust 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漂浮于空气中的含铅固体微粒,其直径大于0.1μm。 [GB/T 17398-2013,定义3.2] 3.9 硫酸雾 sulfuric acid mist 本标准中硫酸雾包括硫酸小液滴、三氧化硫及颗粒物中可溶性硫酸盐。 2 DB13/T 2978—2019 3.10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GBZ /T 224-2010,定义2.24] 4 总体要求 4.1 控制、减少和消除铅蓄电池制造业尘毒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4.2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淘汰落后工艺技术,采取措施控制尘毒危害,并对尘毒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使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 GBZ 2.1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 各工序尘毒防护设施 5.1 铅粉制造 5.1.1 铸条应采用有效封闭式熔铅炉,并设置除尘设施,如铅烟净化器等。 5.1.2 熔铅炉带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5.1.3 铅粉制造使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除尘、净化设备应 符合 GB/T 17398 第 6.1 节的要求。 5.1.4 不得使用开放式熔铅炉(锅)。 5.2 板栅及零部件铸造 5.2.1 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熔铅、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带有自动温控措施, 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5.2.2 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铅烟的部位,应设置除尘设施。 5.2.3 不得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工艺。 5.2.4 所有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均应实现集中供铅。 5.2.5 宜使用连铸连轧自动化设施设备。 5.3 生板制造 5.3.1 铅粉进料采取密闭自动化设备,和膏工序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应设置二级除尘设施。 5.3.2 生产管式极板采用自动挤膏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灌粉机应设置二级除尘设施。 5.3.3 不得使用人工输粉工艺。 5.3.4 不得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5.3.5 供酸工序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淋酸、洗板、浸渍、灌酸、 电池清洗工序应设置酸液自动收集系统和酸雾净化系统(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3 DB13/T 2978—2019 5.3.6 作业区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喷淋洗眼装置的设置应符合 HG 20571 第 5.6.5 节的规定。 5.3.7 不得采用手工涂板工艺。 5.3.8 不得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5.4 分板、刷板 5.4.1 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使用整体密闭的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 备,设备应配置二级除尘设施,保持作业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 5.4.2 不得采用手工分板、刷板(耳)的操作工艺。 5.5 称板、叠板 5.5.1 叠板包板、称板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设备,宜设置下吸或者侧吸式铅尘收集装置,保持 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5.5.2 不得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5.6 组装 5.6.1 采用全自动机器焊机工序,应配备含铅烟、铅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 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5.6.2 不得采用手工焊接工艺。 5.7 化成及充放电 5.7.1 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 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不得采 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 5.7.2 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 5.7.3 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 理。 5.7.4 不得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5.7.5 浓酸储罐、酸配置区、化成作业区应设置卸险区/沟,配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 5.8 防尘防毒设施设置及维护要求 5.8.1 防尘防毒设施风量和捕捉效率应保证作业场所铅烟、 铅尘的浓度符合 GB 13746 第 4.6 节的要求, 烟尘收集装置应靠近产生铅烟、铅尘的位置,宜配备集气罩。 5.8.2 集气罩的设计应引导铅烟、铅尘向收集装置流动,符合 GB/T 16758 第 4 节至第 6 节的要求,并 将操作工的口、鼻与烟尘产生部位分隔。 5.8.3 烟尘收集装置应实现封闭,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并保持较高的吸气 压力,实现有效收集,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第 4 节至第 6 节的要求,风速应满足 AQ/T 4274 第 6 节的要求。 4 DB13/T 2978—2019 5.8.4 应定期清理铅尘收集装置内部沉积的铅尘。 5.8.5 不同生产岗位不宜合用一个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并有记录,除尘 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避免积尘与破损,对防尘防毒设施的性能和净化效率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5.8.6 铅粉制备工序、板栅和零部件铸造、和膏和涂板、分板、刷磨板、称板、叠板间应配备水源、 真空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5.8.7 含铅工业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5.8.8 不得采用干式清扫(含吹扫)去除地面、设备表面铅尘。 5.8.9 铅蓄电池企业应配备送新风系统。送新风系统的设计应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 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并保持适宜的风速,其换气量应满足作业 场所铅烟、铅尘的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8.10 送新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应设在车间内,设置应符合 GB 50019 第 6 节的 要求。 5.8.11 不得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送新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6 个人防护用品 6.1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及化学物的种类、接触方式,为劳动者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 防护用品: a) b) c) d) e) f) g) h) 防尘口罩; 防毒面具; 防护服; 防护手套; 护目镜; 护耳器; 工作帽; 防护鞋。 6.2 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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