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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 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13号 (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9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 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管辖。 第二条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适用国 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的2专利。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所称专利的 被许可人、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 起诉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 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登记 的相关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相关的权利要求等 ;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公示 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药品类型、注册 类别以及申请注册药品与所涉及的上市药品之间的对应关系等 ; (三)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依据衔接办法作出的四类声明 及声明依据。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 交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与认定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 保护范围对应的必要技术资料副本。 第四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衔接办法规定的期限 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申请注册药品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 第五条 当事人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专利法第3七十六条所称行政裁决请求为由,主张不应当受理专利法第七 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后,以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宣告相关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由,申请 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主张具有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可以 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 范围。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 要保密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或者在该诉讼活动 之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 第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注册 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技术资 料明显不符,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 称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在相关 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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