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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和经 济技术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设立、建 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按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的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其它各种类型的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 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 改革的试验区和经济建设的示范区。 第四条开发区以兴办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 出口型企业为主,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基础产业和第三 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158· 第五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 各种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省计划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协调管理开发区的工作,省 级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开发区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开发区的设立 第八条开发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能源、交通、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 件; (二)所依托的城市有较好的科技、教育条件,有相应的经济 发展综合服务功能; (三)有明确的区域界限 第九条设立开发区,应当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地 区行政公署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告,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或由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申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由省计划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查,由省人民政府 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由省计划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查,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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