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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2002年3月6日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河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4日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 准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 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  — 1 —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条 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自治县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五条 自治县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 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 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 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 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招生、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职 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 待。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  — 2 —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大力发展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 需要,设置专业,举办各类培训。 实施学前一年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 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 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少年 就学, 降低辍学率。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各 项工作的 首位, 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 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 防和民族 团结教育,适当 开设 民族常 识课。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以教学为中 心,按国家规定 的教学大 纲和教学 计划实施教学。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 科 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 征收的费用 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向学校 或通过学校 征收摊派费用。 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 收取学费、杂费,并按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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