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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60 CCS A11 DB3305 DB3305/T 230—2022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5/T 230—2022 “碳中和”银行机构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arbon neutrality bank 2022-7-15 发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18 实施 发 布 DB3305/T 230—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要求 .......................................................................... 2 5 管理要求 .......................................................................... 3 附录 A(资料性)银行机构自身运营碳排放盘查方法 ........................................ 5 附录 B(资料性)银行机构信贷碳排放核算方法 ............................................ 7 参考文献 ............................................................................. 9 I DB3305/T 23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州市标准化研 究院、湖州市银行业协会、湖州南太湖绿色金融与发展研究院、湖州深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狄、黄丁伟、徐华君、缪得志、杨冰、何九仲、邹新强、周忆、许震深、臧 培峰、李乐。 II DB3305/T 230—2022 “碳中和”银行机构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碳中和”银行机构的建设要求与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碳中和”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R/T 0227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DB3305/T 64 绿色银行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各种温室气体按照二氧化碳排放率折算后的值。 注: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3.2 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一定时间内,地区、企业、个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 消自身产生的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当量的净零排放。 3.3 “碳中和”银行机构 carbon neutrality bank 以应对气候变化为重要目标,通过公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釆取自身碳减排、投融资结构低碳调整 等措施,实现自身运营碳中和及投融资碳中和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 3.4 碳盘查 carbon inventory 以政府、企业等为单位,计算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 3.5 1 DB3305/T 230—2022 碳金融 carbon finance 服务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4 建设要求 4.1 自身运营 4.1.1 碳盘查 4.1.1.1 银行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 展碳盘查,科学计量机构运营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银行机构自身运营碳排放盘查方法见附录 A。 4.1.1.2 银行机构自身运营领域碳排放范围如下: a) 范围 1:银行机构自身运营边界内所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即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和移动燃 烧设备中发生氧化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 b) 范围 2:银行机构自身运营边界外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即消耗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 化碳当量; c) 范围 3:银行机构其他供应链端的间接碳排放,即按照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和自愿减排计划所产生 的二氧化碳当量。 4.1.1.3 银行机构自身运营领域碳盘查计量方式如下: a)设定组织、运营的碳排放核算边界; b)通过对照范围标准(见 4.1.1.2)建立碳盘查手册等方式确定碳排放源; c)收集碳排放源数据,选择合适的排放因子计算并汇总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d)记录完整的资料数据形成最终的排放清单; e)碳盘查相关信息披露,可参照 JR/T 0227 的要求。 4.1.2 碳减排 4.1.2.1 依据碳盘查内容,应每年匡算碳减排成效和碳抵消成本,制定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或路线图, 明确各时间节点应实现的阶段碳减排目标。 4.1.2.2 根据动态变化的碳排放量制定合理的碳减排措施,如使用清洁能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 倡绿色办公等。 4.1.2.3 通过个人碳账户统计员工日常工作中的碳排放量,并将员工碳排放情况纳入相应考核体系, 可给予适当奖励。 4.1.3 碳抵消 4.1.3.1 通过扩展经营活动外的措施,如开展公益植树造林等方式抵消机构的碳排放量。 4.1.3.2 采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购买绿色电力凭证 等方式抵消机构的碳排放量。 4.1.4 核实验证 通过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银行机构自身运营领域碳中和情况进行核实与验证。 4.2 投融资 4.2.1 碳盘查 4.2.1.1 银行机构应收集投融资对象(包括企业、项目)的能耗强度,计算信贷领域碳排放量。 4.2.1.2 当投融资对象为项目时,项目碳排放量可直接采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供的碳排放量。 4.2.1.3 当投融资对象为企业时,银行机构投融资领域碳排放范围如下: a) 范围 1:投融资对象自身运营边界内所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即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和移动 燃烧设备中发生氧化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 2 DB3305/T 230—2022 b) 范围 2:投融资对象自身运营边界外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即消耗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产生的二 氧化碳当量。 4.2.1.4 当投融资对象为企业时,银行机构投融资领域碳盘查计量方式如下: a) 设定投融资对象的碳排放核算边界; b) 收集投融资对象的碳排放源数据信息, c) 选择合适的碳排放因子,计算投融资对象信贷碳排放量; 注:银行机构信贷碳排放核算方法见附录 B。 4.2.2 碳减排 4.2.2.1 通过数字化平台等方式开发相应的碳金融产品,对接投融资对象低碳项目融资需求,将投融 资对象碳排放情况与银行信贷政策挂钩。 4.2.2.2 配套专项支持政策,重点加强对投融资对象节能减排项目与活动的支持,引导信贷资产所涉 项目降低碳排放量。 4.2.2.3 为投融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生态效益、节能减排等绿色低碳理念 的宣传。 4.2.3 碳抵消 银行机构可引导投融资对象通过相关方式抵消碳排放量(见 4.1.3)。 4.2.4 核实验证 可通过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投融资对象碳中和情况进行核实与验证。 5 管理要求 5.1 组织管理 5.1.1 将碳中和银行建设机制纳入战略规划,建立职能部门或管理部门,组建银行机构碳中和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及联络人。 5.1.2 制定碳中和发展规划,碳中和发展规划中应设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基准年、碳达峰实现年、碳 中和实现年。 5.1.3 “碳中和”银行机构应配备至少 1 名碳排放管理师,并至少每半年开展 1 次专题培训。 5.2 制度管理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内部分工、数据统计管理、运营能耗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等制度。 5.3 信息化管理 5.3.1 结合自身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开发使用相适应的信贷客户碳管理信息系统,或在原有信贷管 理系统内嵌相关信息管理模块。 5.3.2 依托绿色金融数字化平台,为银行机构核算自身运营碳排放、信贷碳排放提供数据支持和数字 化工具。 5.4 风控管理 5.4.1 对投融资对象的碳排放情况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并将其纳入信贷评审流程,对评估表现 好的投融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信贷资源给予优先支持。 5.4.2 对投融资对象的碳排放情况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在风险实际损失发 生或扩散前实施风险控制。 3 DB3305/T 230—2022 5.4.3 根据风险评估与监测结果,对高风险投融资对象采取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措施, 进行社会风险控制。 5.4.4 开展气候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制定相关的制度、风险识别与管理机制。 5.5 流程管理 5.5.1 机构总部(或非法人银行市分行)应基于碳盘查结果及整体碳中和行动方案,指定和落实机构 本部及分支机构层面的碳减排计划与措施,持续开展跟踪监测并进行必要的修正。 5.5.2 组建跨部门的银行机构碳中和建设工作实施小组,制定碳盘查、碳减排、碳抵消各环节的实施 流程,明确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职责。 5.5.3 开展自身运营与投融资碳排放管理工作,建立碳排放核算、监测与碳减排潜力分析机制,统筹减 排措施的实施成本、技术的潜在效力等因素,综合运用节能、替代、抵消等途径实现净零排放。 5.5.4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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