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20.10 A10 团 体 标 准 T/BJCC 1001-2018 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 Operator subject quality responsibility general specification 2018-07-24发布 2018-08-01实施 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发布 T/BJCC1001-2018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基础设施要求 4商品质量管理部门 5主体质量责任要求 5.1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理职责. 5.1.1基础档案管理 5.1.2 日常检查监控 5.1.3 商品质量抽检信息公示及商品自检 5. 1. 4 政企质量共治 5.2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控要求 5. 2. 1 商品质量要求, 5.2.2 进货检查验收 5. 2. 3 商品购销台账 5.2.4 不合格商品退市 5.2.5 更换进货渠道 5.2. 6 风险商品处置 参考文献 T/BJCC1001-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中 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北京方庄购 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赛特百货有限 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凯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时尚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新奥天虹分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场、北 京燕莎友谊商场有限公司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北京市上品 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熙国际(北京)文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 单商场、北京市延庆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梅、郭斌、尤晓源、张雪、刘蕊、徐静、赵丽君、寇萍、杨盼、卢慧、藏 满奎、张玲玲、陈川、窦学宝、张泰、尹娜、芮红波、佟菊、刘冬梅、胡艳芳、张洁、李晖、吴铁琳。 本标准版权归北京市商业联合会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载、抄袭、改编、汇编、翻译 或将本标准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II T/BJCC1001-2018 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商品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提出了销售商品的质量要求及商品质量管控各项制度。 本规范规定的商品范围不包含食品、药品、烟草、生鲜产品、医疗器械、跨境商品。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在上述经营场所或平台内销售商品的经 营者。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 1 商品 商品是指商业企业购进、引厂进店或者委托加工完成,经过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商品。 2. 2 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是指企业依据参照或者特定的标准,对商品进行制造加工,形成的商品可满足规定要求或 者潜在社会要求及消费者需求。 2. 3 商品经营者 商品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本规范中的 商品经营者专指遵守该规范的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北京市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 在上述经营场所或平台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 2. 4 主体质量责任 经营者销售商品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门部门 或指定专人保障商品质量,所售商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3基础设施要求 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者公开营业执照登 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同时,张贴或者公示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4商品质量管理部门 1 T/BJCC1001-2018 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经营场所或平台 各项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维护和运行。 5主体质量责任要求 5.1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理职责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承担质量管理综合性工作,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 系。应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对消费者的承诺,研究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应学习采纳先进质量管 理方法,提高商品质量控制水平,切实保障场所或平台内所售商品质量,着力打造企业质量品牌。 5.1.1基础档案管理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自行或者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 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申请者营业执照 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许可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协议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 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5.1.2日常检查监控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自行或者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各项质量管控制度,定 期审查商品销售者的商品交易信息并记录检查情况,应采取充分措施加强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 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的管控,督促其销售的商品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要求。 5.1.3商品质量抽检信息公示及商品自检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公示并向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 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推送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信息,并对照公示的不合 格商品信息自行查验,停止销售。有条件的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应依托检测机构开展送检工作, 商品的检测项目应包括与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关的安全性指标,确保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安全标准。 5.1.4政企质量共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提出需求或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并开展针 对性质量管理培训。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人积极有效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时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满真实情况,主动接受行政处 理或协助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对在商场、超市建立的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平 者提供场地租赁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应落实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及电子证据互认工作。 5.2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控要求 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在商场、超市内建立的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 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应当执行各项质量管控制度,形成从商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 信息公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完整的管理闭环链条,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T/BJCC 1001-2018 5.2.1商品质量要求 商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要进行商品质量方面的全面检查,保证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及商品标称的执行标准; 2)销售的商品具备其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对消费者声称具有的特殊功 能及其他使用价值; 3)销售的商品标识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销售的商品有正规来源,应有中文标注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以及强制性 标准的内容; 5)销售的商品根据其特点和使用要求,应有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 量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6)销售的商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需要警示的,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销售的商品不得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8)销售的商品不失效、不变质、不过期; 9)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强制认证及相关认证标志: 10)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要以 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并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症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11)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要符合质量要求。 5.2.2进货检查验收 商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要定期开展进货检查验收工作,如实记录各类商品情况,收集相关资质 材料,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主体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2)商品合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如非自有商标); 3)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 证书;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商品属性或业态特征,向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 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者由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盖章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项目应包含安全 性能相关指标且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传统手工工艺品因商品特性可不提供检测报告。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或者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相关商品不得上市销售。 5.2.3商品购销台账 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销售明细等内容,同时保留进货、销售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 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商品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或 数据备份或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 实性。 5.2.4不合格商品退市 商品经营者通过对照抽检公示信息发现销售商品为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退市。商品经 营者应将问题反馈生产商或者供货商进行整改,经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后方可销售。同时,商品经营者要建立商品退市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不合格原因、商品退市流向,记录 备份保存时间从退市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确保备查。 3 T/BJCC1001-2018 5.2.5更换进货渠道 对于经检测确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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