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化妆棉 Functional Cotton Cotton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2019-5-31发布 2019-5-31实施 ICS 71.100.70 分类号:Y42 T/STHZP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行 业 协 会 团 体 标准 T/STHZP 0029-2019 T/STHZP 00 29—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提出并 归口。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汕头市万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新东方酒店用 品有限公司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 金奇孕 婴童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 限公司、广东蕾琪化妆品有限公 司、广东新大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金发拉 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宝贝儿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雷刚、林锦茹、 苏垛、杨志传、郑如娟、 刘英、张太军、古玉龙、谢桂浩、郑 木创、王明镜、 董鹏程、 施昌松、 洪胜保、 张忠伟、夏冷、周生、 韩飞、施煜、赵虹、夏淳、林春梅。 本标准2019年5月首次发布 。 T/STHZP 00 29—2019 1 功能性化妆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功能性化妆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 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花等纤维 材质为载体,加入相应水或护肤(清洁)液浸渍的或 添加洁肤等化妆品 成分复配而成 ,具有皮肤清洁、护肤、美容、修饰等功能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T 27741 纸和纸板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第100号令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洁面巾 Cleansing towel 以棉花等纤维材质 为载体,使用过程中, 加入相应水或护肤(清洁)液浸渍的 ,具有擦拭、清洁皮 肤等的产品。 3.2化妆棉 Cotton pads 以棉花等纤维材质为载体 ,加入表面活性剂、润肤剂、色粉 ,具有皮肤清洁、 滋润、美容、 肤色修 饰等功能的产品。 3.3卸妆棉 Cosmetic cotton 以棉花等纤维材质为载体 ,使用过程中, 加入相应护肤(清洁)液浸渍的 ,具有卸妆、护肤等功能 的产品。 3.4卸妆湿巾 Cleansing wipes T/STHZP 00 29—2019 2 以棉花等纤维材质为载体 ,添加洁肤等化妆品成分 复配而成 ,具有卸妆 、护肤等功能的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按其使用对象可分为 Ⅰ型(成人)和Ⅱ型(儿童) 5 要求 5.1包装材料 、载体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载体 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中化妆品包装要求的规定;载体不 应含有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5.2原料 使用的原料 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使用的香精应符合 GB/T 22731 的要求。 5.3尺寸和数量 要求 5.3.1 功能性化妆棉的长宽尺寸偏差应为± 0.1cm。 5.3.2 功能性化 妆棉的袋装/盒装的内装数量负 偏差应为 ≤2%。 5.3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 感官、理化 、卫生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Ⅰ型(成人) Ⅱ型(儿童) 感官指标 外观 表面清洁、呈干燥 或湿润状,无 异物 表面清洁、呈干燥 或湿润状,无 异物 香气 符合规定 香气 理化指标 pH值(25℃)a 5.0~9.0 6.0~8.5 耐热 (45±1)ºC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 与试验前比较无明显性状差异 ,能正 常使用 (45±1)ºC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 试验前比较无明显性状差异 ,能正常使 用 耐寒 (-10±2)℃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 与试验前比较无明显 性状差异,能正 常使用 (-10±2)℃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 与试验前比较无明显 性状差异,能正常 使用 卫 生 指 标 微生物指 标限值 菌落总数/(CFU/g) ≤1000 ≤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CFU/ g) ≤100 耐热大肠菌群 /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 /g 不得检出 T/STHZP 00 29—2019 3 表1 (续)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Ⅰ型(成人) Ⅱ型(儿童) 卫 生 指 标 有害物质 限值 汞/(mg/kg) ≤1 铅/(mg/kg) ≤10 砷/(mg/kg) ≤2 镉/(mg/kg) ≤5 石棉b 不得检出 甲醇 /(mg/kg)c ≤2000 二噁烷 /(mg/kg)d ≤30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不得检出 注a:纯油基质或油包水( W/O)体系免于测试 pH。 注b:配方中含滑石粉需检测此项 。 注c:配方中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 ≥10%时,需检测此项指标。 注d:配方中含有以环氧乙烷为原料的成分 ,需检测此项指标。 5.4定量包装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规定。 6 试验方法 6.1感官指标 6.1.1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 目测观察。 6.1.2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辨别。 6.2理化指标 6.2.1 pH 取挤出液体 或浸出液体 按GB/T 13531.1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 耐热 6.2.2.1 仪器 a)温度计:分度值 0.5℃; b)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 1℃。 6.2.2.2 操作程序 T/STHZP 00 29—2019 4 取两袋包装完整的试样, 将一袋待检的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 45ºC的恒温培养箱内, 24h后取出,恢 复室温后与另一 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 耐寒 6.2.3.1 仪器 a)温度计:分度值 0.5℃; b)冰箱:温控精度± 2℃。 6.2.3.2 操作程序 取两袋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 袋待检的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 -10 ºC的冰箱内, 24h后取出,恢复至 室温后与另一个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3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其中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按《GB/T 277 41 纸和纸板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4净含量检测 按JJF 1070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 期 8.1销售包装的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 GB 5296.3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 理规定》的规定执行。产品标签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8.2包装 按QB/T 1685 以及GB 23350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8.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放轻卸 ,避免剧烈 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远离火源,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物品 混运,保持外箱完好,严禁在外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箱子 堆放层数及要求的 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中的有关规定。 8.4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 -5℃~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火炉、暖气和水源。贮存时应距离地面 20 ㎝、距内墙 50㎝,中间应留有通风道。并按要求规范放置,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物品混贮,并掌握 先进先出的原则。 8.5保质期 在规定运输和贮存条件下 ,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 时,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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