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ICS 39.060
Y 88
团 体 标 准
T/SZS 4017-2020
饰品创作证据认定标准 电子固证法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jewellery creation evidence
electronic eviden ce consolidation method
2020-05-15发布 2020-05-15实施
深 圳 市 深 圳 标 准 促 进 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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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S 4017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深圳市溯源质量检测和标准化技术有限公司提 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溯源质量检测和标准化技术有限公司、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
准联盟、深圳市原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
障促进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深圳)大湾区仲裁中心、广
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广州钻石交易中心、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 盟、北京侵权伪劣物品检验鉴
定技术创新联盟、 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宝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
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翠绿珠宝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吉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
金嘉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欧
祺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钻之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缘与美实业有限公司、周大生珠宝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深圳 市金明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庆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蓝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德诚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泰珠
宝首饰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质金银珠
宝检验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恒珠宝实业有限公司、金大福珠宝
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帝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港福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之珍珠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 玉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华津国检(深圳)金银珠宝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乾坤金银(深圳)股
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小凡、蔡其南、罗雪莹、李章平、高婷、吕宜亮、黄稼跃、周翔、刘学龙、
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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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饰品创作证据认定标准 电子固证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饰品创作电子存证固证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 电子固证要求、 电子固证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内企业的饰品创作证据存证固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756 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GB/T 31912 -2015 饰品 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饰品 adornment,jewellery & accessory
供人佩戴或装饰室内环境的饰物,首饰和摆件的总称。
[GB/T 31912 -2015,定义3.1]
3.2
饰品创作证据 jewellery creation evidence
创作者在饰品创作过程中保存的创作内容,如原创的饰品 设计手稿、设计成品图、工艺制作图、产
品研发图、产品策划过程等。
3.3
电子数据 electronic data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
或者存储、处理、传输、表达的静态和动态数据。
3.4
电子固证 electronic evidence consolidation
在证据数据生成和存储过程中,采取网络信息化技术手段记录的相关信息,保护证据数据的完整性。
3.5
创作者 creator
创作者为作品的原创者的法定身份信息 或个人生物 识别信息的交叉验证结果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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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字化设备 digital de vices
储存、处理和传输二进制数据的设备,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等。
[GA/T 756 ,定义3.1]
3.7
哈希值 hash data
使用哈希算法对数据进行计算获得的数值 。
3.8
电子签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4 基本原则
4.1 饰品创作证据的采集、存储、固定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
禁止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创作证据进行存证。
4.2 证据固证应保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
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5 电子固证要求
5.1 创作者要求
5.1.1 个人身份
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和生物信息识别等手段验证 创作者身份,通过与公安部公民网
络身份识别系统( EID)对接确保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实现实名认证功能,确保法律效力。
5.1.2 企业身份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所有信息与工商和公安相关身份
识别系统对接,确保法律效力。
5.2 创作证据要求
饰品设计手稿、设计成品图、工艺制作图、产品研发图等应为原创作品,图文文件上应有创作者本
人信息及创作日期。
5.3 关联性要求
创作者与饰品创作证据之间应存在有效的客观联系, 饰品创作证据包括创作内容与生成电子数据的
载体源头、证据固化时生成的时间戳和哈希值等。
5.4 设备要求
电子设备须具备安全性和可靠性。
5.5 固证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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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资质的电子取证存证平台或机构。
6 电子固证认定方法
6.1 创作证据采集方法
通过生成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进行采集的方法。
6.2 固证程序
6.2.1 上传
将饰品创作电子证据上传至中立 的第三方存证机构,由第三方存证机构审核验证。
6.2.2 固定证据
6.2.2.1 通过国家授权或司法认可机构 对创作证据 提供电子签名。
6.2.2.2 存储创作证据过程中,通过符合国际以及国家标准的时间戳技术,对电子证据签发可信时间
戳。
6.2.2.3 通过对创作证据数据内容进行哈希变换,生成唯一对应的一串字母字符即哈希指纹, 将最终
签署完成文件的哈希指纹存证在公证处。
6.2.3 认定
通过本标准 6.2.2.1、6.2.2.2和6.2.2.3认定饰品创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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