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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80.20 CCS X11 团 体 标 准 T/ NAIA 0151—2022 蒿子面 Hao zi noodles 2022-10-08 发布 2022-11-01 实施 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AIA 015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 编写。 本文件由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中宁县振玲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 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食品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 究院、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谦、董川、党祎苗、王泽岚、吴旭妍、吕晓东、赵瑞、于振玲、张小飞。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蒿子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蒿子面的术语和定义 、规范性引用文件 、原辅料要求 、技术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 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保质期等。 本文件内容还涉及蒿子面包装后储存、运输和贮存的环境温度条件要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21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35028 荞麦粉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7)第 98 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蒿子粉 将野生沙蒿草籽粒脱皮,磨成粉状。 3.2 蒿子面 以小麦粉或荞麦粉、水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蒿子粉、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碳酸钠等辅料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经机制或手工按照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前经(或不经 )干燥和冷却或冷冻、包装等多道 工序加工形成的,且未经熟制的不同含水量的蒿子面。 4 原、辅料要求 4.1 小麦粉或荞麦粉 应符合GB/T 1355 小麦粉或 GB/T 35028 荞麦粉的规定。 4.2 水 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食用盐的规定。 4.4 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1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的规定。 4.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淡黄色或淡绿色,且均匀一致 形态 组织结构均匀,形态良好,不黏连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肉眼可见外来异物 取适量样品置于结晶的白色瓷盘中 , 在正常光线下,用目视法检查色泽 、 形态和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 5.2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38 GB 5009.3 食盐(以氯化物计)( %) ≦3.0 GB 5009.44 pH 4.5-10.5 附录A 5.3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限量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 GB 14880的规定。 5.4 真菌毒素限量 蒿子面的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AIA 0151—2022 35.5 污染物限量 蒿子面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治理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条件、同一天生产的同一类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 pH。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 7.4.2 正常情况为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主要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指标不符合要求 , 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 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AIA 0151—2022 4要求,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8.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塑料包装应符合 GB 4806.7的规定, 纸包装应符合 GB 4806.8的规定。 包装要求 :应封口严密 。 8.3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处(常温)或冷藏( 0-10℃)或冷冻( -18℃以下),应清洁卫生,不应 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存。 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 、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 装卸时应避免包装破损。 9 保质期及过期产品处理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季节 、自身产品质量状况 、产品类别和工艺自行确定保质期 ,并在产品包装 或其他标识上作出具体的规定。 过期产品不得再次作为蒿子面制品加工原料回收使用 ,过期产品处理应建立处理台账备查 ,同 时企业应适当建立产品召回或销毁管理制度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第98号《食 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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