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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80 CCS:V00/09 团体标准 T/AOPA0006-2020 代替T/AOPA0008-2019 代替T/AOPA0001-2017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 ProvisionofCivilunmannedaircraft systemspilotcertification 2020-10-30发布 2020-11-02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目录 前言 引言 1.总则…………………………………………………1 2.一般规定……………………………………………8 3.驾驶员………………………………………………12 4.机长…………………………………………………17 5.教员等级……………………………………………21 6.其他规定……………………………………………23 附件: 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 2.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须知 3.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须知 4.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规范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评定规则 6.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实践考试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7.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考试点管理办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 OwnersandPilotsAssociationofChina,以下简称AOPA) 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北方天 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蓝天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韦加无人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臻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安尔康姆航空科技有 限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上海拓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 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零度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纵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智能鸟无人机有限公司、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广东能飞航 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美冠挚友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风向标 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飞智能无人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英勋、兰玉彬、王守兴、段志勇、霍保京、 陈铭、张会军、孙毅、柯玉宝、王夏峥、郝琦、何宁、上官琪琳、 孟雅妮、张子鹤、张力、陈海霞、孙芳芳、梁文广、曾航、何宇。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引言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但 由于无人机驾驶员理论知识欠缺、操纵技能不高、法规意识淡薄 等原因,造成了一系列无人机事故或黑飞事件。为规范民用无人 机驾驶员的合格评定和管理工作,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 会(以下简称中国AOPA)根据民用航空局要求并在其指导下, 于2014年制定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 (ZD-BGS-010R2),并按照公文管理程序审批、发布。2017年, 中国AOPA建立了完备的团体标准管理体系,遂将该规则作为团 体标准发布,将其纳入该体系实施管理。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进步,无人机驾驶员安全操纵所需能 力也在不断发展与变化,为了保持无人机驾驶员安全操纵能力对 无人机安全运行的持续有效性,中国AOPA对该标准进行第一次 修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一个完整、系统、有操作性的标准,以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的合格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协会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合格证申请及权利行使 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定义 1.3.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 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Aircraft)。 1.3.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也称远程 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PilotedAircraftSystems),是指 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 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1.3.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 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1.3.4无人机系统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 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1.3.5等级,是指填在合格证上或与合格证有关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 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1.3.6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 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1.3.7级别等级,指依据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起飞全重、使用特性 等将其进行划分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 条件、权利或限制。 1.3.8固定翼无人机,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 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 级中的一种。 1.3.9无人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 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 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0多旋翼无人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 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 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1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VTOL),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 垂直起降时由直升机、多旋翼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 或旋翼等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 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2无人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无人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 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无 人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 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3无人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无人 航空器。 1.3.14植保无人机,是指用于喷洒农药;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 处理、作物生命繁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或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3—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虫)的民用无人机。其驾 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的驾驶员合格证。 1.3.15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 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 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 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1.3.16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民 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所要求的,通过无人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计算机考 试来实施。 1.3.17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进行的操作 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 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1.3.18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 合格证,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1.3.19申请人,是指申请驾驶员合格证的自然人。 1.3.20防护(圈)罩,是指在多旋翼无人机螺旋桨外装备的防碰撞 装置,用于降低螺旋桨在高速旋转时发生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风险)。 1.4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1.4.1驾驶员合格证 担任操纵无人机必需成员并负责飞行操纵与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 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驾驶员合格证,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 格证。 1.4.2机长等级 担任操纵无人机必需成员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 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机长等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 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4—1.4.3教员等级 (1)是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机长等级的人员,行使教员 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未具有教员等级的机长等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不适用 于教学人员):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合格证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 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1.5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合格证及其等级 1.5.1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要求的 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驾驶员合格证及等级: (1)驾驶员合格证; (2)机长等级; (3)教员等级。 1.5.2对按照本规则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及等级的 申请人,在其合格证上签注以下等级: (1)类别等级: (i)固定翼无人机; (ii)无人直升机(无人直升机类别等级合格证可行使相应级别等级 多旋翼类别等级驾驶员合格证权利); (iii)多旋翼无人机; (iv)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 (v)无人自转旋翼机;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5—(vi)其他。 (2)级别等级: (i)重量级别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往高为:Ⅰ、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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