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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JBZ tj 团体 标准 T/TJCA 0004—2020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2020 - 11 - 10发布 2020 - 11 - 10实施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CA 000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颁布的技术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室内空气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归口 修订。 本标准起草人:高亮、马英彬、王伟伟、王冰、王娜娜、王超、刘月、刘婉雨、齐兆政、齐康、苏 爱辉、杨凤慧、张义丞、张中、张赟城、陈晓燕、庞凯午、徐涛、郭来君、黄永田、董彦(除第一作者, 其余作者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 。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 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日中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景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翼飞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裕 华丰环境科技服务中心、天津绿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泽地科技有限公司、苏叶(天津)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天津市 博创志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洁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CA 0004—2020 1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利用处理剂对 室内空气 净化治理的 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处理剂要求、 服务质量要求、 配置要求、 治理验收要求 、后期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 、办公等民用建筑室内空气 的净化治理服务 ,其它功能的建筑物室内空气净化治 理服务可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服务规范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明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 服务规范 。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和有修改单的 ,适用于本 服务规范 。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GJ/T 436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T/CAQI 18 婴幼儿室内空气质量分级 GB/T 27870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处理剂 对室内空气中的一种或几种有害物质起到减少或去除作用的材料。 3.2 民用建筑 一般指非生产性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的住宅和办公建筑。例如:居民住宅楼、普通平房、别 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等建筑。 3.3 空气污染程度评估 一般指对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既有建筑的室内空气有明显的异味,开展 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程度评 估,可同时对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定性、定量检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CA 0004—2020 2 3.4 空气污染净化治理 对上述建筑可选在装修期间或装修完毕后,所进行地净化治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室内空气污染物 影响程度开展消除,分阶段地采用净化治理技术。 4 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4.1 社会信用情况 4.1.1 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应经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4.1.2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 。不得有各级人民政府行 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协会、促进会的不良记录。 4.1.3 净化治理服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熟悉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相 关标准准则和相应的操作程序,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与相关指标进行工作。 4.2 工作原则 遵循安全操作、经济有效、合理规范的工作原则。 4.3 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就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事项应与净化治理服务机构(乙方)签订《室内空气净化 治理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方可开展净化治理服务工作。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合同》宜按照本规范附录 A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4.4 检测能力 鼓励净化治理服务机构配备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的人员、设备,制定相关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净 化治理服务机构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科学,可定期开展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数据比对活动, 并将比对结果进行分析、存档。 5 处理剂要求 进行室内空气净化治理应采用不燃、无腐蚀、无毒害的水性处理剂,其净化性能宜满足 GB/T 27870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要求,禁止在室内净化治理过程中使用溶剂型处理剂。处理剂生产企业应采用 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 不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 工艺、 装备及相关物质。 6 服务质量要求 6.1 治理时间阶段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CA 0004—2020 3 6.1.1 一般情况下,如果安排在装修期间做室内空气净化治理工作的,称为装修阶段。该阶段施工操作 方便,净化治理彻底。首先进行必要的室内空气污染程度评估,结合装修设计,编写室内空气净化治理 方案,评估该阶段空气净化治理效果。 6.1.2 装修工程完毕后,准备进行室内空气净化治理工作的,称为装修完毕阶段。首先将房间内的家具 摆放完全,进行必要的室内空气污染程度评估,并编写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方案,评估该阶段空气净化治 理效果。 6.2 客户咨询 凡是客户来电、来访咨询净化治理事项,应详细记录 客户的基本需求和联络信息。接待来访客户须 安排专业咨询人员与客户沟通,记录装修时间、材料品种及使用量、装修工艺等基本信息。如果需要到 现场勘查环境,预约到现场时间。 6.3 现场勘查、采样 6.3.1 依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现场空气污染程度评估, 认真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及装修工艺等基本信息为编 写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做准备。 6.3.2 如需在实施治理检测前进行检测,应约定好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机构,确定室内空气污染 物检测点位,可作为了解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和净化治理的依据。 6.3.3 可参考国家 GB/T 18883 -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测污染物的种类。 6.3.4 进行空气污染物现场采样,应记录检测点位、通风换气情况、房间封闭时间、环境气象参数、采 样设备型号、采样设备工作状态、采集样品数量等信息。 6.3.5 进行实验室采样分析的还应记录,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数据、计算过程等信息。 6.4 编写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 6.4.1 应描述室内现场的空气异味程度、影响特征描述、分析污染因素来源。 6.4.2 确定重点治理对象、验收标准和评估治理效果。 6.4.3 确定采用的净化治理服务流程。 6.4.4 确定使用的净化治理处理剂产品。 6.4.5 确定净化治理工艺、工具设备、辅材、工作人员安排。 6.4.6 确定净化治理周期,评估对正常使用的影响。 6.4.7 编写好净化治理方案,写明服务后质量承诺, 可作为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合同》的技术细则。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CA 0004—2020 4 6.5 治理效果质量标准 6.5.1 室内空气质量团体标准定为二级,即:Ⅰ级、Ⅱ级,Ⅰ级代表优良的室内空气质量,Ⅱ级代表合 格的室内空气质量。 6.5.2 室内空气污染物经过净化治理后,应达到本团体标准规定的指标,具体见表 2指标。 表2 室内空气分级质量 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分子式 Ⅰ级质量 Ⅱ级质量 单位 1 甲醛 HCHO ≤0.08 ≤0.10 mg/m 3 2 苯 C6H6 ≤0.06 ≤0.11 mg/m 3 3 甲苯 C6H5(CH3) ≤0.14 ≤0.20 mg/m 3 4 二甲苯 C6H4(CH3)2 ≤0.14 ≤0.20 mg/m 3 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0.40 ≤0.60 mg/m 3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检测方法委托方可与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协商进选择则。 发生争议时室 内空气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检测方法应按《 室内空气质量》 GB/T18883 -2002附录A规定进行,其中监测 技术采样方法应按《室内空气质量》 GB/T18883 -2002附录A中A.4.1筛选法采样规定进行。 6.6 现场施工要求 6.6.1 依据室内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配备处理剂、工具设备、辅材和配齐现场施工人员。 6.6.2 装修阶段的净化治理,须与委托方约定好施工时间,保证不影响装修进度和治理效果。 6.6.3 装修完毕阶段的净化治理,施工前需要对现场的电器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6.4 按净化治理工艺要求,对现场的门窗、箱柜、抽屉等施工 面进行清洁卫生处置,再进行施工。 6.6.5 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流程,细致操作,安全文明施工。 6.6.6 净化治理完成后清除工具设备、清理现场卫生、恢复原貌。 6.6.7 为保证净化治理施工质量,应按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约定的验收标准检测合格后,向客户签发 递交完工告知书。 6.7 施工安全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CA 0004—2020 5 6.7.1 因施工使用电力、处理剂、工具设备,现场属于易发事故场地,为保证相关人员安全,必须设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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