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机构等级评估
规程
目次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评估依据
4评估原则
5类别与等级
6评估对象
7评估组织
8评估指标
9评估程序
10评估记录
11评估应用
12评估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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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北京
惠信预算绩效管理法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壮、孔德薇、阿孜古丽、赵娜、张守
生、任宏艳、孙瑞明、高峰、高阳阳、张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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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第三方机构遵照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
委托要求,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最新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指
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类别与登记、评估对象、评估组织、评估指标、
评估程序、评估记录、评估应用和评估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
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评估规程。
2.1第三方机构Thirdpartyagency
独立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民政部门之外的专业法人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有关工作的单位。
2.2民办非企业单位Privatenon-enterpriseunits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各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3社会组织评估Socialorganization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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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
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依
规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
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3评估依据
第三方机构应在下列文件指导下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级评估工作: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
展的意见》;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作为委托方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其它文件或提出的工作
要求。
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诚信建设
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内容。
4评估原则
第三方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应遵循以下原
则:
a)统一评定,规范评估;
b)客观全面、专业求实;
c)以评促建、以评促进。
5类别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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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根据业务范围进行类别区分,按照
统一标准进行评估。
5.2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
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
1A级(A)。
5.3符合参加评估条件而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
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为无评
估等级。
5.4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结果在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
告。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6评估对象
6.1作为第三方机构等级评估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截止本年度,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满两个年度,未参
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b)截止本年度年底,获得等级评估有效期满5年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不予评估:
a)未参加上一年年度检查;
b)上一年年度检查结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6.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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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b)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c)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
执行完毕;
d)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e)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7评估组织
7.1组织领导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其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民政部
门直接领导和全程指导;接受民政部门设立的审核委员会的
审核结果和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由民政部门对评估的最
终结果进行确认。
7.2评估团队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民政部门要求,结合评估工作实际需要,
组建不少于5人的评估团队。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
专家不少于2名;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
师至少1名;团队负责人通常由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首
席专家担任。
评估团队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申请进行形式审
查,对通过评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资料实质审查,并出具初步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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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估团队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精通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b)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或评估、督导实践经验;
c)公正廉洁,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工作责任心。
8评估指标
8.1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的一级指标通常包括基础条件、
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诚信建设等必要方面和加
分说明项。
评估指标一般包括四级指标,最终由民政部门确定。
9评估程序
9.1整体程序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a)协助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b)线上或线下受理评估申请材料,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
估资格;
c)组建评估团队,依次或分组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评估,
出具初步评估意见;
d)根据审核委员会或复核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进行补充审
查和评估,出具补充意见;
e)逐个出具参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子报告,对存在
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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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逐个对参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过程材料进行整理和建
档;
g)出具年度评估报告,对参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体情
况和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提出具有管理、服务参考作用的意
见建议。
h)协助民政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i)在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后,协
助民政部门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颁发证书和牌匾。
9.2实地评估程序
a)评估团队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评估计划开展实地评
估工作。
b)评估团队应召开评估准备会,交流材料审查情况,确
定实地评估核查内容重点。
c)评估专家说明评审步骤方法,提出评估要求;
d)评估团队对被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业务
活动等基础条件进行考察;
e)评估专家可就关注的问题向相关人员初步询问并记录;
f)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必
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评估专家应验证各类证实性材料,逐
条逐款地进行查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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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g)由评估团队负责人主持,评估团队全体成员参加,召
开综合评议会,就被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个类目、条目的
评估意见进行现场沟通,对各条目的评分进行综合评议,形
成初步评估意见;
h)由评估团队负责人向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反馈
评估情况,内容为被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参评的主要优势和
重点改进方向,但不得透露实地评估结论、综合评审得分等
信息;
I)由评估专家组织起草编制实地评估报告,提出实地评
估结论,在评估团体成员应在评估报告上签名确认后,提交
审核委员会。
实地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被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评估综述(含评估依据)、被评估民办非企业单
位概况、被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优势、被评估民办非企
业单位的改进方向、评估结论(含总得分和评估专家建议)、
评估团队负责人和成员签名、实地评估评分汇总表。
10评估记录
第三方机构对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每个参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原始证明材料和
评估团队出具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地评估报告、评估子报
告和审核委员会意见及表单、纪要、照片等应当单独规整和
装订成册,交由民政部门存档。
第三方机构和评估团队成员应对在评估过程中获取、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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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全部资料、数据承担长期保密责任。未经民政部门和相关
参评民办非企业单位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向任意第三方披露
或作为其他用途使用。评估结束,应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全
部移交或销毁。
11评估应用
通常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政部
门评树先进的条件之一。
一般在同等条件下,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一般登记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纳
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12评估改进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和建议以及参评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反馈,进一步优化、细化评估工作流程。可视
情况采取信息化工具载体,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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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CH 003—2021 第三方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机构等级评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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