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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CCS X 18 T/ZNZ 浙 江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学 会 团 体 标 准 T /ZNZ 074—2021 冷鲜猪肉电商销售和配送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 -sales an d distribution of chilled pork 2021 - 07 - 30发布 2021 - 07 - 30实施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 074—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 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 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大学、浙江华腾食品有限公司、佛山 科学技术学院 、绿 城农科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伟丰肉食品有限公司、 桐庐柳淑农庄有限公司、金华市鑫凯 农牧有限公 司。 本标准起草人: 肖英平、任大喜、 吕文涛、李英、汪雯、洪 奇华、王珍、马灵燕 、胡子毅、沈建平、 陈有亮、刘晨星、王小骊、 付美贞、黄淑女、余寿忠 、杨华、唐标。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 074—2021 1 冷鲜猪肉电商销售 和配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冷鲜猪肉 电商销售 和配送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 、胴体分割和冷却 、包装及标 识、运输及配送、终端产品 质量要求和追溯与召回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冷鲜猪肉的电商销售和配送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订版)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 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959 .3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34343 农产品物流包装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35409 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 GB/T 38574 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要求 GB/T 39664 电子商务冷链 物流配送服务 管理规范 NY/T 632 冷却猪肉 SB/T 10680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食药监管 总局令第 12号 《食品召回管理 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 074—2021 2 冷鲜猪肉 chilled pork 屠宰后的猪胴体 在12 h内进行分割,采用低温 冷藏方法使其 中心温度不高于 7 °C,保持新鲜状态的 猪肉。 4 基本要求 4.1 电商入驻应符合GB/T 35409 的规定,冷链物流应符合 GB/T 39664 的规定。 4.2 冷鲜猪肉及包装物接触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持有《健康证》上岗。 4.3 电商销售的 冷鲜猪肉必须拥有《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4.4 电商不应购买和销售来源于疫区 的产品。 5 胴体分割和冷却 5.1 分割方式 5.1.1 冷分割 屠宰后的猪胴体应先 存储在冷却间, 并在12 h内使肉中心温度降到 0 ℃~4 ℃后,再进入 12 ℃ 以下的分割间进行分割 ,分割后肉的中心温度不高于 7 ℃。 5.1.2 热分割 屠宰后的猪胴体应立刻进入 12 ℃以下的分割间进行分割, 边分割边冷却, 分割后肉的中心温度不 高于7 ℃。 5.2 冷却方式 5.2.1 冷分割 分割肉应在冷却间继续冷却至肉中心温度 为0 ℃~4 ℃。 5.2.2 热分割 分割肉应在微冻间, 并在4 h内,使肉中心温度下降 至-4 ℃~-2 ℃,使猪肉处于微冻状态。 6 包装及标识 6.1 冷鲜猪肉 应有包装 。包装区域 的环境条件 、包装材料 和容器应符合GB/T 34343 的规定。 6.2 冷鲜猪肉包装上应 具体标明 分割部位标识和可追溯标识 。分割部位标识应符合 GB/T 9959 .3的规 定,可追溯标识应符 合GB/T 38574 的规定。 6.3 产品标签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4 包装方式 6.4.1 冷鲜猪肉 应使用真空包装或气调包装。 6.4.2 气温低于30 ℃时,保温盒的尺寸为 12 L~36 L,泡沫盒厚度 大于15 mm,冰袋与猪肉的质 量 比应在0.5:1以上。 6.4.3 气温高于 30 ℃时,冷鲜猪肉应 在-4 ℃~0 ℃下包装,应在内部包装的底部垫上吸水材料 。外 部保温盒的尺寸 为12 L~36 L,泡沫盒厚度 大于20 mm,冰袋与猪肉 的质量比应在1:1以上。 7 运输及配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 074—2021 3 7.1 配送时间: 气温高于 30 ℃时,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4 h,中途有中转冷库或配送点有降温设施则 可延长至 36 h;气温在15 ℃~30 ℃时,配送时间 不应超过36 h;气温低于15 ℃时,配送时间不应 超过48 h。 7.2 产品到消费者手中 产品中心 温度应低于12 ℃。 8 终端产品质量要求 8.1 感官指标应符 合GB 2707的规定, 水分含量应不超过 76.0 g/100g。不应出现包装有胀气、瘦肉 肉色发白 、较多汁液流失、明显难闻气味、肉温度较高和外包装渗水等情 况。 8.2 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2707的规定。 8.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07的规定。 8.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NY/T 632的规定,参照附录A。 8.5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8.6 兽药残留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 9 追溯与召回 9.1 销售台账应保留 2年以上。 9.2 冷鲜猪肉追溯体系应符合 SB/T 10680 的规定。 9.3 应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留投诉处理的记录,包括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及反 馈。 9.4 产品召回应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 074—2021 4 附 录 A (规范性) 冷鲜猪肉终端产品理化 及微生物指 标要求 冷鲜猪肉电商销售和配送终端产品 理化及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 A.1。 表A.1 冷鲜猪肉终端 产品理化及微生物指标 要求 类型 指标 要求 检验方法 理化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 TVBN)# ≤ 15 mg/100 g GB 5009.228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 ≤ 1×106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 1×104 MPN/100 g GB 4789.3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10 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11 单增李斯特菌 不得检出 GB 4789.30 #应按照GB 2707规定执行。 *应按照NY/T 632 规定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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