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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_13. 280 C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351-1996 医用射线远距治疗设备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health protection standard on Gamma-beam teletherapy equipment in medicine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专用,此文本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l.samr.gov.cn 1996-05-23发布 1996-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用射线远距治疗设备 GB16351—1996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health protection standard on Gamma-beam teletherapy equipment in medicin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射线远距治疗(简称治疗)设备的放射卫生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治疗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3术语、符号、代号 3.1 额定装机容量 permissible maximum source strength 治疗设备容许装载的放射源的最大强度(源强或活度)。 3.2有用射线useful beam 来自放射源的用于治疗目的的射线。 3.3泄漏射线leakage radiation 除有用射线外,来自放射源或治疗设备机头(简称机头)的所有射线。 3.4标称值source output in accordance with standard 放射源出厂时主管权威机构给出的源的输出量或源强度值,其总不确定度不大于2%。 3.5监测时的标称值source output during the radiation protection measurement 放射源衰减到监测时刻的输出量或源强度值。它是利用源的标称值通过时间衰减理论计算得到的。 3.6不对称性unsymmetry 平面上相对于某一指定中心的对应点之间的相同物理量的差别。如果对应点之间无任何差别,这种 情况叫做对称性。 3.7不确定度uncertainty 测量给出值偏离约定真值的程度。它反映了系统误差与随机误差对预期结果的综合影响。 3.8源皮距source-surface distance(SSD) 放射源到患者皮肤照射野中心表面的距离。 3.9 半影penumbra 由于放射源是非点源,有一定体积且照射野内射线的散射和有用射线通过准直器的厚度不一致,使 确定的照射野边沿附近有一个剂量由大到小的渐变区域,这个区域称为半影。 3.10准直器collimator 限制射线照射方位并确定照射野大小的设备。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5-23批准 1996-12-01实施 1 GB 16351--1996 3.11平衡锤counterweight 旋转治疗机上的一个部件。机器旋转使用时,它起平衡机头重量的作用。它有两种形式,一种只起 平衡作用;另一种还能屏蔽射线。本标准中提到的平衡锤,指的是既起平衡作用又起屏蔽射线作用的平 衡锤。 3.12连锁interlock 放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一且人员误入治疗室即行自动终止放射治疗照射的一种装置。 3.13中心轴central-axis 通过放射源中心和准直器对称中心的一条直线。 3.14同中心isocenter 点相重合的工作状态,称为同中心。 4技术要求 4.1剂量当量限制原则 4.1.1治疗中,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照射按GB4792的要求控制。 4.1.2治疗实践中,与放射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 优化的原则,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4.2治疗设备的技术要求 4.2.1医用治疗设备内的放射源强度(简称源强或源)必须不少于37TBg(1000Ci)。 4.2.2距源1m处有用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的监测值与标称值之间的相对误差小于10%。 4.2.3照射野内有用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的不对称性小于5%。 4.2.4计时器走时误差不大于1%。 4.2.5治疗机同中心位置的距离误差不大于4mm。 4.2.6中心轴指示器指示中心位置的距离误差不大于2mm。 4.2.7经修整的半影区宽度,应小于10mm。 4.2.8灯光野边界线与照射野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mm。 4.2.9源皮距指示器位置指示误差不大于3mm;治疗时,源皮距不小于60cm。 4.3治疗设备的安全防护要求 4.3.1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泄漏射线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限制值为: 4.3.1.1距机头表面5cm的任何位置上,不大于200μGy/h。 4.3.1.2距源1m的任何位置上,平均不大于10μGy/h,最大不大于50μGy/h。 4.3.2源置于照射位置时,距源1m处机头泄漏射线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当源不大于185TBq时,不 大于距源1m处有用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的0.1%;当源大于185TBq时,不大于0.05%。 4.3.3准直器对有用射线的透过率不大于2%。 4.3.4平衡锤对有用射线的透过率不大于0.1%。 4.3.5源盒放射物质泄漏造成治疗设备表面的β污染水平必须小于3.7Bq/cm。 停留现象。 4.3.7机头和准直器必须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锁紧,并有防止机头压迫患者的保护措施。 4.3.8当停电或意外事故中断治疗时,放射源应能自动恢复到存位置。 4.3.9治疗设备应配备有用射线的监测仪表,并与源位开关连锁。 4.4检测要求与方法 4.4.1按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时,根据检测目的选用下述类型仪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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