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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80 C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348—2010 代替GB16348—1996,GB16349—1996,GB16350—1996 医 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sfortheexaminee inmedicalX-raydiagnosis 2011-01-14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总则 1 ……………………………………………………………………………………………………… 4 责任 1 ……………………………………………………………………………………………………… 5 正当性判断 1 ……………………………………………………………………………………………… 6 防护最优化 2 ……………………………………………………………………………………………… 7 儿童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2 …………………………………………………………………………… 8 育龄妇女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3 ……………………………………………………………………… 9 孕妇X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3 ……………………………………………………………………………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医用X射线检查的合理应用原则 5 ………………………………………………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医用X射线受检者剂量指导水平 8 ……………………………………………… ⅠGB16348—2010 前 言 本标准的3.2和3.4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348—1996《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育龄妇女 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与原单项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将GB16348—1996、GB16349—1996、GB16350—1996、WS/T75—1996《医用X射线 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等4项标准合并; ———以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为依据,将GB16348~ GB16350—1996标准中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修改和补充,并将WS/T75修改为本标准的附 录A; ———依据GB18871提出了医用X射线受检者剂量指导水平,强调了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等; ———增加了对X射线诊断工作的质量保证大纲要求,以及对诊断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强调了对孕妇施行X射线检查前孕妇的知情权以及孕妇的此类检查须经其本人或直系亲属 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锡明、余宁乐。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348—1996; ———GB16349—1996; ———GB16350—1996。 ⅢGB16348—2010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对儿童、育龄妇女、孕妇的特殊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X射线诊断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30 医用诊断X射线卫生防护标准 3 总则 3.1 X射线诊断检查中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掌握好适应证并注意避免不必要的 重复检查。对妇女儿童的X射线诊断检查更应慎重进行判断。 3.2 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的合理应用原则见附录A。 3.3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安全与防护最优化原则,使其接受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 水平。 3.4 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的剂量指导水平见附录B。 3.5 应配备性能合格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与相应的防护设备、辅助设备,合理设置开展X线诊断检查 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并符合GBZ130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3.6 应配备防护性能和质量合格的各种防护用品。 3.7 应制定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大纲,以防止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质量保证大纲应符合GB18871— 2002中7.3.3.2的要求。 4 责任 4.1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受检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应为受检者提供有效、安全的诊断检查。相关执业 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合格专家、医疗照射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供应方等也应对受检者的防 护与安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4.2 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包括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才能开具X射线诊断检 查申请单,并对保证受检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任务。 4.3 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等的培训计划,使其受到相应的辐射 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医技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能资质并承担指定的任务。 5 正当性判断 5.1 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临床化验等判断是 1GB163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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