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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40 A44 福 DB35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644—2017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Usage specifications for Generic terms of human geographical fearure 2017 - 02 - 08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5 - 08 实施 发 布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DB35/T 1644—2017 * 2017 年 4 月第一版 2017 年 4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644—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艺来、康雪娟、叶明云、梁静、卢宏典、马妍。 I DB35/T 1644—2017 引 言 为规范我省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 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 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两类。本标准主要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主管的城镇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城镇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和旅游景点等人文地理实体地名 通名。 II DB35/T 1644—2017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的使用原则、分类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区域建筑物、住宅区、城镇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和旅游景点等人 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的命名与更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504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 29633.1-2013,定义2.2] 3.2 通名 generic terms 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 [GB/T 29633.1-2013,定义2.3] 3.3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GB/T 50504-2009,定义2.2.2] 3.4 居住建筑(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GB/T 50504-2009,定义2.2.3] 3.5 公共建筑 public buli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GB/T 50504-2009,定义2.2.4] 1 DB35/T 1644—2017 3.6 商住楼 commercial residential 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GB/T 50504-2009,定义3.1.6] 3.7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GB 50352-2005,定义2.0.12] 3.8 快速路 expressway 采用中间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实现连续交通流,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 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 [CJJ 193-2012,定义2.1.1] 3.9 主干路 arterial road 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交通性干路。 [CJJ 193-2012,定义2.1.2] 3.10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 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集散交通功能,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的区域性干路。 [CJJ 193-2012,定义2.1.3] 3.11 支路 branch road 连接次干路与居民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CJJ 193-2012,定义2.1.4] 4 使用原则 4.1 地名通名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名规划,并与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 观等相适应,做到分类专用、名实相符,不得混淆、混用、串用。 4.2 地名通名应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除历史沿革外,不得使用生僻字。 4.3 不得以“省、市、区、州、县、乡、镇、街道”等我国特定的行政区域名称用作其他地名的通名。 4.4 不得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名称用作其他地名的通名。 4.5 除使用历史地名命名外,同类通名不得重复使用,如:“××路大街”、“××墅花园”、“× ×大厦广场”、“××苑×花园”等。 4.6 地名通名修饰词应当简约、通俗易懂、大众化,不得使用晦涩难懂、词义不确切、累赘、冗长的 字词。 4.7 如无明确历史依据,地名通名修饰词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字 词。 4.8 未列入本标准的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由县级以上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 定、公布该通名适用范围后使用。 2 DB35/T 1644—2017 5 5.1 分类及适用范围 建筑物地名通名 5.1.1 按建筑物的规模、功能及形态特征,建筑物可选用“大厦”、“大楼”、“楼”、“商厦”、 “商 场”、“城”、“都”、“园”、“园区”、“馆”、“宫”、“中心”、“广场”等做通名。 5.1.2 主要建筑物地名通名适用范围见表 1。 表1 主要建筑物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地名通名 适用范围 大厦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4 m,或层数大于或等于18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等。 大楼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7 m,或层数大于或等于9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等。 楼 商厦 商场 城、都 园、园区 馆、宫 中心 建筑高度小于27 m,或层数小于9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等。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4 m,或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2且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商店和其他多 种功能组合的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54 m,或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2且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m的商店和其他多 种功能组合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 m的商店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00 000 ㎡,具有商住、办公、娱乐等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群。 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指定区域,区域内专门设置某类特定行业、形态的企业、公司等进行统一管理。 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公共建筑。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 000 ㎡,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 000 ㎡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公共建 筑。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 000 ㎡,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 000 ㎡,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 广场 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或整块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30%(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 道)的多功能建筑物(群)。 5.1.3 使用“城”做通名的,应当在“城”前面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务城”等。 5.1.4 使用“中心”做通名的,应当在“中心”前面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务中心”、“× ×娱乐中心”等。 5.1.5 使用“广场”做通名的,应当在“广场”前面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业广场”。 5.2 住宅区地名通名 5.2.1 按住宅区的区域位置、规模和特点,住宅区可选用“小区”、“舍”、“庐”、“轩”、“居”、 “台”、“筑”、“榭”、“阁”、“公馆”、“公寓”、“寓”、“郡”、“宅”、“庭”、“邸”、 “院”、“家”、“花园”、“园”、“苑”、“墅”、“别墅”、“山庄”、“新村”、“新苑”等 做通名。 5.2.2 住宅区地名不得使用“国”、“邦”、“府”、“州”、“市”、“区”、“县”、“镇”、 “乡”等历史或现今行政区域地名通名作通名,也不得使用“岛”、“屿”、“洲”、“湾”、“海”、 “湖”、“门”等人文、自然地理实体地名通名做通名。 5.2.3 主要住宅区地名通名适用范围见表 2。 3 DB35/T 1644—2017 表2 主要住宅区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地名通名 适用范围 小区 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建筑群。 舍、庐、轩、居、台、筑、榭、 阁、公馆、公寓、寓、郡 宅、庭、邸、院、家 花园 园、苑 墅、别墅 山庄 新村、新苑 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 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 用地面积≥10 000 ㎡,绿地率≥40%的居住建筑群。 用地面积≥10 000 ㎡,绿地率≥35%,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 用地面积≥10 000 ㎡,绿地率≥50%,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居住建筑群。 依山而建,环境优雅,以低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民用建筑群。 因搬迁改造、移民等原因集中安置的居住建筑群。 根据GB/T 50504的规定,一至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为多层,七至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 5.2.4 根据住宅区的环境、档次、景观设计和设施水平等特点,可在通名前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 丰富所指称地理实体的意境,但仅限增加一个字,如“名墅”、“华庭”、“丽舍”、“雅筑”等。 5.3 城镇交通运输地名通名 5.3.1 按城镇交通运输的等级、形态特征,城镇交通运输可选用“大道”、“大街”、“街”、“路”、 “道”、“环路”、“步行街”、“巷”、“里”、“弄”、“坊”等做通名。 5.3.2 主要城镇交通运输地名通名适用范围见表 3。 表3 主要城镇交通运输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地名通名 大道 道路红线宽度≥40 m、长度≥2 000 m的快速路或主干路。 大街 道路红线宽度≥40 m、长度≥1 000 m的主干路。 街、路、道 环路 步行街 巷、里、弄、坊 5.4 适用范围 达不到大街标准但长度≥200 m的干路、支路。 环绕城市中心相对闭环的快速路。 达到上述路、街、道的标准,以步行交通为主,仅满足特定车辆通行的次干路、支路。 路、街的支路或生活便道。 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地名通名 5.4.1 按交通运输附属设施的功能和特点,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可选用“特大桥”、“大桥”、“桥”、 “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隧道”等做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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