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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R 12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22.40—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0 部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40: Road cargo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2018 - 04 - 04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322.40—2018 目 前 次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评定内容........................................................................... 1 3.1 3.2 3.3 3.4 4 基础管理要求................................................................... 1 场所环境....................................................................... 2 生产设备设施................................................................... 2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4 评定细则...........................................................................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5 I DB11/T 1322.40—2018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40部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4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冰、李菁敏、庄静、张晓峰、敖波、张方慧、霍尧、杨旭焘、刘志超。 II DB11/T 1322.40—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0 部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部分不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93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9912 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 JT/T 198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1.2 资质要求 3.1.2.1 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3.1.2.2 营运车辆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营运资质。 3.1.2.3 营运车辆驾驶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 3.1.3 技术管理要求 企业宜设置相应部门负责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根据营运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 理人员,对营运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3.1.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1 企业应制定下列制度: a) 驾驶员和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DB11/T 1322.40—2018 b) c) d) e) f) g) h) i) 3.1.4.2 a) b) c)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及维护制度; 道路运输举报受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制度; 货物运输环节验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企业,还应制定: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3.2 场所环境 3.2.1 企业宜具有符合规模要求的停车场地。 3.2.2 停车场应有平面图和安全设施布置图。 3.2.3 停车场出入口开启门应灵活、方便,无卡死现象。 3.2.4 停车场出入口应优先按照支路、次干路、主干路的顺序设置,并远离交叉口,不应设在人行横 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 3.2.5 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区域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和视线盲区。 3.2.6 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危险路段应设置交通标志。 3.2.7 停车场内应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2.8 停车场应施划停车位、人、车分隔线。 3.2.9 停车场照明灯具应完好,无照明盲区。 3.2.10 停车场地面应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无积水、积油或垃 圾杂物。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3.3.1.1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检测合格的营运车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及以上; b)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c)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 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d)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使用集装箱专用运输车,并应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3.3.1.2 企业应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营运车辆应符合 GB 7258 和 JT/T 198 的规定,不应使 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3.1.3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只允许牵引 1 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 置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b)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应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c) 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应牵引挂车。 2 DB11/T 1322.40—2018 3.3.1.4 营运车辆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 安全防护装置、标识等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3.3.1.5 城市配送车辆应符合 GB/T 29912 的规定,采用封闭、厢式、罐式等装置,实行无裸露配送 运输。 3.3.1.6 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城市配送专用车辆,还应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 3.3.1.7 特殊条件下,营运车辆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运输超长、 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3.3.1.8 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3.3.2 车辆维护与修理 3.3.2.1 企业应依据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营运车辆类别、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 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营运车辆维护周期。 3.3.2.2 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应由驾驶员实施。 3.3.2.3 企业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自行对自有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或委托二类以上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营运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 3.3.2.4 企业委托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后,应留存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3.3.3 车辆检测 企业应定期到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进行性能检测。 3.3.4 车辆报废 3.3.4.1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相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实施强制报废。 3.3.4.2 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使用管理台帐,加强对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营 运车辆的安全隐患。 3.3.5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3.3.5.1 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城市物流配送汽车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 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 3.3.5.2 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企业,应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 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 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3.3.5.3 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 审查,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3.5.4 企业监控平台应与公共平台对接,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 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3.3.5.5 企业应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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