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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010 G0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214—2018 有机硅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organic silicon industry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8 - 05 - 17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17 实施 发 布 DB37/T 321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路、于源、赵将顺、邢松松、杨岭、李辉、王哲、马超。 I DB37/T 3214—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有 机硅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有机硅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有机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 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 全发展。 II DB37/T 3214—2018 有机硅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硅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 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有机硅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成立领导小组 4.1.1.1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具体开展。 4.1.2 成立工作小组 4.1.2.1 企业各级组织应按照专业分工,分别成立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工作小组。 组长由各级组织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专业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责如 下: ——安全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相关制度、工作程序; ——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 4.1.3 其他人员 1 DB37/T 3214—2018 企业全体员工、承包商和相关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 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参见 附录A),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培训学习,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保留培 训记录。对已排查出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培训预防控制措施、应急措施。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 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 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不属于本标准5.1.2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且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 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 乙类危险性物质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 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示例:氯甲烷罐区距离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不足。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 求; 示例: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不符合要求。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 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2 DB37/T 3214—2018 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示例: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控制室不符合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 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示例:氯甲烷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示例:氯甲烷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氯甲烷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 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示例:存在甲醇、硅氧烷环体等密度比水小的易燃介质装置罐区周边未按规定泡沫灭火系统的。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示例: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或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 标准要求的; 示例:单体合成装置区、氯甲烷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示例:氯甲烷罐区内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要求。 ——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准 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 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示例:单体合成装置区、氯甲烷罐区及装卸区的防雷、防静电设不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 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 换;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 案投料开车;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5.2 隐患分类 5.2.1 生产现场类隐患 5.2.1.1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装置安全运行状况; 3 DB37/T 3214—2018 示例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等。 ——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 示例1: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 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要求;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它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天然 气凝液、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种作业活动合规情况; 示例1: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 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合规情况。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设备设施等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生产现场其他方面。 5.2.2 基础管理类隐患 5.2.2.1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 示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 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规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 源未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示例1:未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 示例1: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例1: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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