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240.60 L 67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165.5—2019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 5 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Network toll collection system for toll highway Part 5:Clearance rules 2019 - 03 - 27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165.5—2019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2 5 业务逻辑 .......................................................................... 2 6 清分结算原则 ...................................................................... 2 7 清分处理 .......................................................................... 2 8 结算管理 .......................................................................... 4 9 用户状态名单管理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清分通知书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清分结算单 ...................................................... 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付款说明 ........................................................ 7 参 考 文 献 ....................................................................... 8 I DB11/T 1165.5—2019 前 言 DB11/T 1165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系统构成及硬件技术要求; ——第2部分:基础数据元和编码规则; ——第3部分:收费系统介质技术要求与数据格式; ——第4部分:拆分与结算;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第6部分:数据通信接口; ——第7部分:数据库设计; ——第8部分:信息安全; ——第9部分:应用软件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DB11/T 1165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的起草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明月、刘刚、徐志斌、张恒利、刘绍民、孔祥杰、毕爽、陈日强、傅宏杰、 李静、张发宽、李少丁、刘星宇、佟乐、杨勇、王刚、朱婷婷、纪海颖、杨玉涛、俞宏熙。 II DB11/T 1165.5—2019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 5 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1 范围 DB11/T 1165的本部分规范了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电子收费(ETC)清分结算业务逻辑、清分结 算原则、清分处理、结算管理和用户状态名单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新建、改建或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G B10-01—2014 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 DB11/T 1165.1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 1 部分:系统构成及硬件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JTG B10-01—2014和DB11/T 11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 下重复列出了JTG B10-01—2014中列出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参与方 operator 参与到整个电子收费运营的单位或实体。 3.2 清分 clearing 统计各参与方应收/付款金额并与相关参与方核对数据操作的过程。 3.3 清分方 clearing operator 执行清分操作的单位或实体。 3.4 清分日 clearing date 清分方对原始交易进行清分处理的日期。 1 DB11/T 1165.5—2019 3.5 争议交易 dispute transaction 参与方对电子不停车收费标准账务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原始交易。 [JTG B10-01-2014,定义2.0.6]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TAC:交易认证码(Transaction Authorization Cryporgram) 5 业务逻辑 收费服务提供方与清分方、发行方之间的清分结算业务逻辑如图1。 原始交易 服务提供方 记账结果 用户状态名单 争议处理结果 清分方 清分结算结果 原始交易 清分结算结果 记账结果 争议处理结果 发行方 用户状态名单 图1 清分结算业务逻辑图 收费总中心承担本地电子收费(ETC)清分结算业务。跨省交易的清分结算业务遵循JTG B10-01-2014 中相关规定。 6 清分结算原则 联网收费交易的清分结算应遵循如下原则: a) 明确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按相同标准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b) 按同一标准计算各服务提供方的应得收益; c) 清分范围是所有完成记账的正常交易和争议交易; d) 不应重复清分,已经完成清分的结果不应修改。 7 清分处理 7.1 交易记账 交易记账应遵循如下规则: a) 服务提供方在原始交易产生后,实时向清分方发送,上传的时限不应超过逾期设定的时限; b) 清分方实时把接收到的原始交易转发给发行方; c) 发行方负责对接收到的原始交易进行实时记账处理并生成记账结果,同时将记账结果返回给清 分方,记账结果分为:确认付款或争议交易; d) 清分方负责将发行方的记账结果实时转发给服务提供方。 2 DB11/T 1165.5—2019 7.2 争议处理 7.2.1 争议交易类型 在发生重复数据、TAC验证失败、用户状态更新不及时等情况下,发行方的记账结果中会产生争议 交易。争议交易的主要类型见表1。 表1 主要争议交易类型表 编号 1 类型 用户状态变化 说明 交易记录在发行方进行账户记账时,账户或非现金支付卡已挂失、 无卡注销、透支、禁用等,且交易记录产生的时间超过发行方产 生黑名单时间的 24 小时以外。 2 逾期超过设定值 交易记录产生的时间与上传到发行系统的时间间隔超过了系统设 定的自然日。 3 卡号不存在 交易记录在发行方进行非现金支付卡验证时,此卡号不存在。 4 TAC 验证未通过 车道交易产生的 TAC 码不正确,在记账验证时无法通过。 5 无效卡类型 交易记录在发行方进行非现金支付卡验证时,卡片类型不存在或 已被取消。 6 重复交易 两条或以上的交易记录中同时存在相同的卡号、交易车道、交易 时间、TAC 关键信息。 7.2.2 争议处理规则 争议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a)争议交易处理应每日由清分方进行协调处理,争议处理结果应纳入到下一个清分日的统计数据 中; b)争议交易处理周期不超过自清分方发起协调次日起10个工作日,涉及争议的双方应完成证据收 集、核查及处理工作; c)生成的争议处理结果由服务提供方和发行方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确认,经过各方确认后的争议处 理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应再发生变化; d)清分方接收到发行方的争议处理结果后,应及时发送给服务提供方; e)服务提供方根据争议处理结果进行记账; f)发行方根据争议处理结果,对争议支付的交易确认后,作为正常交易全额付款;对于争议拒付 的交易作为坏账,拒付。 7.3 清分处理规则 清分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a) 清分方系统每天进行交易统计,统计的交易包括发行方记账确认的交易和在清分日内进行争议 交易处理时确认付款的交易; b) 清分方系统对清分结果进行核实对账,产生《清分通知书》(参见附录A),发送给发行方和服 务提供方,并与发行方和服务提供方核对统计结果。如交易统计对账有差异,由人工进行后续处理,再 进行清分统计对账。 3 DB11/T 1165.5—2019 8 结算管理 结算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a) 在清分日后的3日内,服务提供方和清分方、发行方完成该清分日的清分结算核对工作; b) 服务提供方、发行方与清分方核对清分结算后,每个月进行一次封账,产生《清分结算单》和 《付款说明》,参见附录 B 和附录 C; c) 服务提供方对清分结算单和付款说明进行确认; d) 清分方将确认后的付款说明报送发行方,发行方在规定时间将上月通行费收入划转到服务提供 方。 9 用户状态名单管理 用户状态名单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a) 用户状态名单由发行方产生,并将用户状态名单发送给清分方,当用户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 时发送给清分方,其他参与方不得修改; b) 清分方实时接收发行方发送的用户状态名单,并转发给服务提供方; c) 服务提供方可请求清分方发送当前完整的用户状态名单,清分方需将最新的完整的用户状态名 单发送给服务提供方; d) 服务提供方应将接收到的用户状态名单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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