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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60 A 11 DB3308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8/ 058—2019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 范 2019 - 2 - 11 发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3 - 11 实施 发 布 DB3308/ 058—2019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衢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衢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坚毅、巫子轩、刘明、金慧龙、何日贵、王丽英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I DB3308/ 058—2019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权利及义务、参保流程、 服务提供、服务监督与改进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衢州市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 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是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 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商业保险。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三 项内容。(以下简称“安环保险”)。 2.2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 产损失及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3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污 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4 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 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 以及保险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5 第三方服务机构 1 DB3308/ 058—2019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可以为安环保险提供技术服务的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的机构。 2.6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7 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2.8 安环保险服务平台 安环保险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现场服务支持、数据集成管理、指标统计分析、数据输出和线上咨询服 务等功能的用于安环保险的在线服务平台。 3 基本要求 3.1 保险人应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 3.2 被保险人应是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 3.3 投保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且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3.4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法成立,经营范围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管理服务的要求,具有提供专业 服务的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领域的专业资质。 3.5 投保人与保险人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 4 权利及义务 4.1 保险人权利及义务 4.1.1 保险人权利 4.1.1.1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4.1.1.2 代位求偿权利:指的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1.1.3 第三方服务管理考核权利:指的是保险人对其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期限内, 对其工作的内容、质量、频次都具有管理考核的权利。 4.1.2 保险人义务 4.1.2.1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DB3308/ 058—2019 4.1.2.2 保险人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 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2.3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1.2.4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 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 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 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4.1.2.5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 支付相应的差额。 4.1.2.6 保险人自签订保险合同后,应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具体服务 内容以第三方服务协议为准。 4.1.2.7 保险人应开发安环保险服务平台,提供给政府职能部门、被保险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 4.2 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及义务 4.2.1 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 4.2.1.1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权利。 4.2.1.2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 4.2.2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4.2.2.1 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 单。 4.2.2.2 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2.2.3 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 4.2.2.4 应当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同时采纳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理化整改建议,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4.2.2.5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相关索赔材料。 4.2.2.6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约定的其它事项。 4.3 第三方服务机构权利及义务 4.3.1 第三方服务机构权利 4.3.1.1 按照与保险人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4.3.1.2 经过被保险人允许进入指定位置开展安全和环境技术服务。 4.3.2 第三方服务机构义务 4.3.2.1 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和环境技术服务。 3 DB3308/ 058—2019 4.3.2.2 定期向保险人提交服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4.3.2.3 负有保密义务。 5 参保流程 5.1 沟通确认 保险人与投保人沟通,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特别约定等内容,核算保费,确 认投保人有投保意向。 5.2 收集资料 保险人收集被保险人的人员名单(备注是否参保工伤),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确定主营业 务收入)等投保材料。 5.3 签订合同 保险人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盖章确认。 5.4 出具保单 保险人将投保书的内容录入承保系统,核保通过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出保险单。 6 第三方服务 6.1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 6.1.1 具有相关安全专业和服务能力。 6.1.2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6.1.3 能满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服务要求。 6.2 第三方技术服务的形式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提供合同条款所涉及的安全、环境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服 务形式主要有巡查、培训、业务指导、技术咨询等。 6.3 第三方技术服务的内容 6.3.1 安全技术服务 6.3.1.1 安全巡查 保险人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定期对被保险人投保的生产区域进行安全巡查服务。由第三方安全 服务机构列出巡查内容,如巡查位置、巡查重点,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核实风险控制与安全防范措施, 就发现的安全隐患与被保险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并监督纠正防范措施的执行,同时填写检查记录 表。遇到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签署备忘录。 6.3.1.2 安全培训 根据季度巡查记录和总结,由保险人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或保险人聘请的安全专家定期对被保 险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 DB3308/ 058—2019 6.3.1.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应被保险人需要,由保险人依据服务协议内容,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被保险人的企业安全管 理体系提出建议,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其完善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指导其运行。 6.3.1.4 应急预案与演习 应被保险人需要,由保险人依据服务协议内容,协助被保险人制定和完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安排专家参加被保险人每年的应急演习行动,根据应急演练的实施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供保险人总 结与参考。 6.3.1.5 特殊作业指导 应被保险人需要,由保险人依据服务协议内容,安排专家协助八大特殊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 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及其它作业安全 活动的指导。 6.3.1.6 其他安全技术指导 应被保险人需要,由保险人依据服务协议内容,安排专家参加企业组织的月度安全会议,协助重要 生产装置的检修、开停车方案的讨论及实施中的安全技术指导与保障。 6.3.1.7 安全档案管理 定期做好服务记录,如实记录服务内容、整改建议等内容。 6.3.2 环境技术服务 6.3.2.1 环境巡查 保险人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定期对被保险人投保的区域进行环境巡查服务。由第三方环境服 务机构列出巡查内容,如巡查位置、巡查重点,进行环境风险辨识,核实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就发现 的环境风险隐患与被保险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并监督纠正防范措施的执行,同时填写检查记录表。 遇到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签署备忘录。 6.3.2.2 环境培训 根据季度巡查记录和总结,由保险人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或保险人聘请的环保专家定期对被保 险人进行针对性的环境培训。 6.3.2.3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 应被保险人需要,由保险人依据服务协议内容,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对被保险人的企业环境管 理体系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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