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12 5106 四 川 省 ( 德 阳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06/T 11—2020 企业开办"零成本·小时办"服务规范 2020-12-18 发布 2021-01-01 实施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06/T 11—2020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流程 ................................................................................ 2 5 服务 ................................................................................ 3 6 场所 ................................................................................ 3 7 监督和评价 .......................................................................... 4 参 考 文 献 ........................................................................ 5 I DB5106/T 11—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 税务局、德阳市公安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中心支行、德阳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梅峻、张宁、周建、赖昌龙、吴艳、张海斌、刘代丽、李伟、刘海蓉。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5106/T 11—2020 企业开办"零成本·小时办"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德阳市企业开办“零成本·小时办”的流程、服务、场所和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德阳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开展“零成本·小时办”服务工作。其他依申请 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零成本 zero cost 新开办企业的首套印章、税务Ukey、代开发票等业务环节实现零费用的开办形式。 3.2 小时办 finish in hours 企业开办实行“一套材料、一次采集,多方共享,全网通办”,实现以小时为单位办理企业登记注 册、社保登记、首套印章刻制、涉税事项办理、银行开户预约、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 3.3 一窗通 a window channel 运用“四川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线上平台,完成用户注册认证,开办信息填报, 在线受理、审核,实现企业开办。 3.4 营商通 business communication 运用企业开办掌上服务平台(手机APP),完成用户注册认证,开办信息填报,在线受理、审核, 实现在线企业开办、银行授信及融资业务。 3.5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 implementation subject of enterprise establishment 实施企业开办的单位,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备案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其他机构。 3.6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government servic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企业开办实施主体开展工作的机构。 1 DB5106/T 11—2020 4 流程 4.1 申请与受理 4.1.1 申请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应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途径接收企业开办申请人的申请材 料,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4.1.2 受理 4.1.2.1 准予受理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途径提交的企业开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受理。 4.1.2.2 补正 4.1.2.2.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 4.1.2.2.2 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1.2.2.3 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同一网上开办 平台予以告知。 4.1.2.2.4 申请人已按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受理。 4.2 审查与决定 4.2.1 审查 4.2.1.1 审查实施 4.2.1.1.1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应按照企业开办全流程“零成本·小时办”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相关规 定进行审查,实行“一套材料、一次采集,多方共享,全网通办”,避免重复提交材料、重复审查。 4.2.1.1.2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审查人员在线审查;申请人前往政务服务场所企业开办窗口 现场提交申请的,审查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4.2.1.1.3 登记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2.1.2 审查要求 4.2.1.2.1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应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查。申请人通过“一窗通”或者“营商通”提交开 办申请,设立登记 2 小时内办结并同步完成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申请人的选择同步完成 银行开户预约;首套印章 2 小时内刻制完成,并联办结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现企业开办全环节、全流 程 4 小时内完成。 4.2.1.2.2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2.1.2.3 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但经整改可达到法定条件、标准的, 应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 4.2.1.2.4 应将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作为审查的重要参考。 4.2.2 决定 2 DB5106/T 11—2020 4.2.2.1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即时依法作出核准申请的决定。 4.2.2.2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能补正齐全的,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2.2.3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作出决定后,应依照规定予以公开。 5 服务 5.1 基本要求 5.1.1 服务指南编制 5.1.1.1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应对企业开办事项编制完整版和简版的服务指南,以文字形式对企业开办 流程及所包含的环节进行描述,并编制流程图,同时应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并提供文本下载。简版的服务 指南应放置于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方便申请人取阅。 5.1.1.2 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受理条件、实施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服务指 南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 5.1.2 业务手册编制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应对企业开办事项编制业务手册。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依据、审批条件、 审批流程等。业务手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 5.1.3 归档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实施企业开办的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形成的纸质或电子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 求进行归档、管理。 5.1.4 咨询服务 5.1.4.1 应提供现场咨询(如窗口咨询)和非现场咨询(如网上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多种 方式和渠道,并指定专人办理咨询服务。 5.1.4.2 应对咨询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可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工作人员现场不能答复的,告知 申请人答复时间或其他咨询途径。 5.1.4.3 应提供智能咨询、留言咨询、人工在线咨询等,实现咨询服务从实体窗口向网上窗口延伸。 对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应建立知识库并及时更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他咨询方 式应及时、畅通。 5.1.4.4 应提供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排队取号、网上办理、电话预约等服务。 5.1.5 服务礼仪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窗口人员服务礼仪应符合 GB/T 32169.3-2015第5章的规定。 6 场所 6.1 场所建设 6.1.1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窗口的建设应满足企业开办持续优化的需要。 6.1.2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的网络建设应符合“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规定。 6.1.3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建设应符合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 1 部分: 3 DB5106/T 11—2020 基本要求》的规定。 6.2 场所管理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的窗口人员、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应符合 GB/T 32169.1-2015 中 6.3 的规 定。 7 监督和评价 7.1 监督 7.1.1 一般要求 7.1.1.1 应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开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1.1.2 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岗位职责、监督检查重点、方式程序、结 果处理、处理期限、相关文书等具体内容。 7.1.2 方式渠道 7.1.2.1 对企业开办实施主体的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抽点检查、定点检查。 7.1.2.2 采取现场巡查、电子监察等方式,或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组合方式开展检查。 7.1.3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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