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00.20
A10
T/SJZX004—2023
松江大米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2023-10-10发布 2023-11-10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质量协会发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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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JZX004—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本文件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由上海市松江区质量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松江区质量协会、上海市松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上海市松江区农民专
业合作联社、中企智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勇、贾晴晴、王叶静、李莹、李雪波、袁昊、李汉超、常耀文。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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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合法使用人、申请使用基本要求、申请、
审核、使用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SJZX003地理标志产品松江大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3年第6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0〕第354号)
《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3〕3号)
3术语和定义
T/SJZX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给出的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适用在按照T/SJZX003组织生产的松江大米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3.2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指上海市松江区政府划定的松江大米保护范围,即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泖港镇、石湖荡镇、新浜
镇、小昆山镇、佘山镇6个镇的现辖行政区域,共334.09km2。
3.3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标局核准注册,持有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上海市松江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
3.4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指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4合法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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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a)经公告备案的松江大米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b)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5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5.1生产者
申请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
a)依法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松江大米生产;
b)按照T/SJZX003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c)近3y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
5.2其他主体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申请
6.1生产者
经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并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被许可人生产的松江大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6.2其他主体
申请主体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7审查
7.1初审
7.1.1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
办法》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1.2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7.1.3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7.2审核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发布公告后即可使用。
8使用
8.1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下载使用
使用主体凭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
图案矢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
8.2标示标注
8.2.1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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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
容器、标签等上;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
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
其他资料;
——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8.2.2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应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
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8.2.3应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2.4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
商标注册号。
9管理
9.1合法使用人应按照T/SJZX003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9.2合法使用人应规范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刷、
发放和使用台账。
9.3合法使用人应按于当年1月31日前向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松江大米地理标
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4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还应同时向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报送上一年
度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3合法使用人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时间超过2y的,由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按规定申请注销其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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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录A
(资料性)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表A.1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理标志商标信息
商标名称
商标图案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持有人名称 商标注册号
持有人地址 注册时间
申请人联系方式 商标有效性
集体商标初审/变更公告号
初审/变更公告时间
证明商标申请备案单位
商标许可备案号
备案时间
产品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编号 制定时间
制定单位
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单位填报。
2.本申请表电子版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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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录B
(资料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表B.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一、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
使用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
使用用途 使用时间
使用场所 使用方式
使用数量 使用次数
申请单位签章
(公章)
年月日
说明: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登记备案应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来函,随函附本表。
2.本表应附专用标志使用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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