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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C 67 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707—2022 代替 DB33/T 707—2008(2013) 工贸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 of enterprises 2022 - 01 - 12 发布 2022 - 02 - 1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707—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T 707《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题改为《工贸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范围中增加了具体适用行业的描述; ——术语中删除了标准中不涉及的术语解释,新增了管理单位、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等的解释; ——调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章节,并入作业前准备章节中,并进行优化完善; ——调整安全管理章节,按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分别进行标准要求,并简化了企业日常管理要求, 重点突出企业在受限空间作业时的管理要求; ——调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章节,将现场作业要求分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 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重新修编; ——调整标准中部分检测数据的数值; ——调整附录C中的表格内容; ——增加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E的内容。 本标准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凯明、吴佳亮、李俊嘉、唐燕平、冯银均、石永国、张文德、施永伟、吴燕、 张晓一、张远、汪圣华 I DB33/T 707—2022 工贸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受限空间作业一般要求、作业流程、应急措施等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工贸企业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包括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 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3 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 对受限空间具有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3.4 作业单位 operation unit 实施受限空间各类作业的单位。 3.5 作业人员 operation personnel 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的人员。 4 一般要求 4.1 管理单位要求 4.1.1 管理单位应建立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作业要求,主要作业 1 DB33/T 707—2022 流程宜按照附录 A 执行。 4.1.2 管理单位应指定专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4.1.3 管理单位对受限空间基本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受限空间类型、位置、用途、内部设施、危 险气体及含氧量定期分析情况、维护变更等内容。 4.1.4 管理单位应在受限空间外显眼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安全风险告知牌内容包括受限空间名 称、编号、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象形图、警示语句、防范和应急措施、报警电话。 4.1.5 管理单位自行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作业单位相关要求。 4.1.6 管理单位委托作业单位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应将受限空间作业委托给符合本标准 4.2 条规定 的作业单位,并向作业单位如实提供受限空间类型、用途、内部设施以及危险气体的分析情况等基本信 息。实行受限空间委托作业的宜配置受限空间作业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 等。 4.2 作业单位要求 4.2.1 作业单位应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4.2.2 作业单位应建立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 人员的职责,并对其开展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受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 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c) 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等的正确使用; d)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4.2.3 作业单位应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2.4 作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 1 次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再培训,并做好记录。 4.2.5 作业单位应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审批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名称、管理单位名称、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 b) 危险因素识别结果; c) 受限空间危险气体及含氧量检测、分析情况; d) 主要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e) 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签字。 4.2.6 作业单位应配置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 并定期检测维护,建立档案。 4.2.7 作业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 要求及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5 作业前准备 5.1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企业在受限空间作业前按照下列(但不限于)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识别: a) 受限空间内结构是否复杂、狭窄等,是否存在分隔、斜坡、其他复杂结构,是否导致限制作 业,是否存在机械伤害等; b) 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联锁; c) 空间内是否存在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或者其蒸汽; 2 DB33/T 707—2022 d) e) f) g) h) i) j) k) 空间内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者蒸汽; 空间内的固体废弃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是否含有危险化学品成分,是否存在 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 空间与外部的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疲劳现象; 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是否会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灼烫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5.2 危险有害因素判定 5.2.1 企业对于已经识别的危险有害因素,要根据工艺、装置构造、存在的化学品等进行核定危险有 害因素的强弱;必要时,要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来核验受限空间内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相关技 术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5.2.2 所有的受限空间应当进行气体采样分析,采样分析结果作为核发作业审批表的重要参考依据。 5.2.3 受限空间内的固体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予以鉴别,并委 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并取得鉴定报告。 5.3 制定措施 企业根据各项危险有害因素结果进行分析,制定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 措施,并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 5.4 明确职责 企业应明确所有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5.5 作业审批 5.5.1 受限空间作业应实施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审批表格式见附录 B。作业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作 业审批表办理和管理。作业审批表应经管理单位签字同意。不同点的受限空间作业须单独审批,一次审 批,作业时限不应超过 24 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5.5.2 作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根据作业方案在审批表上填写简要作业程序和内容,根 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在审批表上填写危险有害因素,简明安全技术防护措施,作业方案应作为审 批表的附件。 5.5.3 作业主管部门在执行涉及固体废弃物的作业审批程序时,应提供固体废弃物的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报告作为审批表的附件,并根据报告结果强化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5.5.4 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对审批表进行严格审核,特别针对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 技术防护措施,需要时进行补充。 5.5.5 作业方案中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方案和安全技术防 护措施要求予以落实,并在作业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5.5.6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业审批表提交受限空间所属管理单位安 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的作业审批表交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5.5.7 受限空间作业时,若同时涉及动火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动 3 DB33/T 707—2022 土作业、断路作业之一的,还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并办理相应作业的审批手续。 5.6 安全技术交底 所有参与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作业中的工作职责,掌握安 全作业知识和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方案、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使用 和要求等。 5.7 器材检查 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气体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等的有 效性、充分性等。 5.8 安全隔绝 5.8.1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方式进行隔绝;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5.8.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得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 管道,插入的盲板必须编号登记。 5.8.3 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有效切断电源,并加挂警示牌。必要 时派人监护。 5.8.4 地下室、坑(池)应尽可能保持敞开。窨井、下水道应打开作业处及相邻处的井盖通风。 5.9 清洗和置换 5.9.1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 和置换,并达到安全要求。 5.9.2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受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5.9.3 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清水、蒸汽或热 水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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