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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100 CCSC08 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933—2025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保存管理规范 2025-12-19发布 2026-03-19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50/T1933—2025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一剑、廖春艳、胡黎黎、向尧、廖爱玲、万凌、李征、孙丹、凌华、李志峰、 周全华。DB50/T1933—2025 1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保存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保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接收、保存、 销毁和记录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保存管理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3429—2023人感染病原微生物与样本保藏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highlypathogenicmicroorganismspecies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或非常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 动物间传播,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3.2 菌(毒)种microorganismstrain 具有保存价值,经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具备感染活性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 [来源:GB/T43429—2023,3.2] 3.3 样本samples 含有具备感染活性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生 物源性材料,以及食品和环境样本等材料。 [来源:GB/T43429—2023,3.3] 3.4 接收receive 对外部送达或内部流转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进行核对、查验、登记及交接确认的全过程。 3.5 保存storage 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的活动。 [来源:GB/T43429—2023,3.6] 3.6DB50/T1933—2025 2销毁destroy 对不再需要保存、超过保存期限或因实验完成等原因,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有效方式对菌(毒) 种或样本进行彻底灭活或破坏,使其失去生物活性、致病性。 4基本要求 4.1保存单位 4.1.1应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4.1.2应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4.2菌(毒)种或样本接收、保存人员 4.2.1应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4.2.2应每年进行健康监测并记录留档。 4.2.3应知晓所承担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本底血清,实施必要的免疫接 种并记录留档。 4.2.4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工作。若出现生病、疲劳或其他不宜进行实验活动的情况,不 应进行菌(毒)种或样本接收、保存活动。 4.3标识 4.3.1应规范使用国际、国家通用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指示标识、 专用标识等,需要时,提示相应的防护措施。 4.3.2应在须验证或校准设备的明显位置注明设备使用状态、验证周期、下次验证或校准的时间等信 息。 4.3.3应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核查,并及时更新。 5菌(毒)种或样本的接收 5.1接收区要求 5.1.1应配备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柜。 5.1.2应配置消毒和转运所需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物资。 5.1.3应具备适宜的记录存放条件,以防损坏、变质、丢失或未经授权的进入。菌(毒)种或样本的 接收、保存、销毁应记录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0年。记录可存储于任何适当的符合国家和地方 的法规或标准的要求的媒介。 5.2接收要求 5.2.1应由至少2名人员同时接收。 5.2.2应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中病原危害程度,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 5.2.3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a)观察外包装和辅助容器是否有破损,并消毒; b)将辅助容器移入生物安全柜,打开辅助容器,观察主容器无泄漏则消毒取出; c)核对样本名称、数量、包装等信息,随附信息清单应满足GB/T43429—2023的要求;DB50/T1933—2025 3d)菌(毒)种或样本主容器贴上牢固的标签或标识,标明菌(毒)种或样本的名称、唯一性编 号、日期等信息; e)接收完成后,应及时记录(见附录A); f)如发现破损或泄漏,应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规范处置。 6菌(毒)种或样本的保存 6.1基本要求 6.1.1保存区域应按要求调节温度和湿度,确保低温设备正常运转。 6.1.2保存区域配备足量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和用品。 6.1.3保存设备应实行双人双锁。 6.1.4保存容器的材质、质量应符合安全要求,应耐低温,不易破碎、爆裂、泄漏。 6.1.5保存设备宜配置备用电源。 6.1.6应监测保存设备内部温度,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异常信息宜实时反馈给管理人员。 6.1.7应有消毒、消防、防盗、监控、报警、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 6.1.8应具备防鼠、防虫的有效措施。 6.2技术要求 6.2.1根据菌(毒)种或样本的特性和预期用途,宜选择两种及以上适宜的保存方法。 6.2.2只能采用一种保存方法的菌(毒)种或样本,宜备份并分开存放于两个独立的保存设备。 6.2.3保存的过程中若出现泄漏或溢洒,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7菌(毒)种或样本的销毁 7.1保存单位应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 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7.2应在与拟销毁菌(毒)种或样本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由两人共同 操作,并记录(见附录B)。 8记录 8.1接收、保存、销毁记录应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8.2应具备适宜的存放条件,以防损坏、变质、丢失或未经授权的进入。DB50/T1933—2025 4附录A (资料性)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接收或保存记录 表A.1给出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接收和保存应包含的信息。 表A.1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接收和保存记录 序号编号菌(毒)种或 样本名称原始编号目标/疑似病 原总数量送样单位送样人接收人/管理 人接收日期保存方法保存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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