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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A16 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000—2025 代替DB50/T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2025-12-19发布 2026-03-19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50/T1000—2025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0/T1000-2020《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与DB50/T1000-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中的陈述(见第一章); b)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内容(见第三章); c)更改了部分“基本要求”的陈述(见4.1、4.2,2020年版4.1、4.2),删除了部分“基本要求 的陈述(见2020年版的4.3),增加了部分“基本要求”的陈述(见4.3、4.4、4.5); d)更改了部分“场所与环境”的陈述(见5.1、5.2、5.3、5.4,2020年版的5.1、5.2、5.3、5.4); e)更改了“设施设备与服务”中“办公设施设备”“标识标牌”“便民设施设备”“便民服务” 的具体要求(见6.1、6.2、6.3、6.4,2020年版6.1、6.2、6.3、6.4); f)删除了部分“人员要求”的陈述(见2020年版的7.3),更改了部分“人员要求”的陈述(见 7.1、7.2、7.3,2020年版7.1、7.2、7.4) g)删除了第八章“服务提供基本要求”(见2020年版的第八章); h)更改了部分“结婚登记服务提供”的陈述(见8.1、8.2、8.3、8.4、8.5,2020年版的9.1、 9.2、9.3、9.4、9.5、9.6); i)更改了部分“离婚登记服务提供”的陈述(见9.1、9.2、9.3、9.4、9.5,2020年版的10.1、 10.2、10.3、10.4、10.5、10.6); j)删除了“服务评价与改进”的陈述(见2020年版的第十一章); k)删除了“结婚证遗失(损毁)个人声明”“离婚协议书参考模版”“离婚登记询问笔录”的附 录(见2020版的附录D、附录E、附录F),删除了部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20年 版的附录A)、部分“附录B”的内容(见附录B,2020年版的附录B)、部分“附录M”的内 容(见附录M,2020年版的附录G); l)更改了部分“附录A”“附录B”的具体规定(见附录A、附录B,2020年版的附录A、附录B); m)增加了“附录C”关于“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具体要求(见附录C)、“附录E”关于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的具体要求(见附录E)、“附录F”关于“离婚登记申请书”的 具体要求(见附录F); n)更改了部分“附录D”的具体规定(见附录D,2020年版的附录C); o)增加了“附录G”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具体要求(见附录G)、“附录H”关于 “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具体要求(见附录H)、“附录I”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 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的具体要求(见附录I)、“附录J”关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的具 体要求(见附录J)、“附录K”关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的具体要求(见附录K)、 “附录L”关于“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具体要求(见附录L); p)更改了部分“附录M”(见附录M,2020年版的附录G)、“附录N”(见附录N,2020年版 的附录H)的陈述。 本文件由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并实施组织。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DB50/T1000—2025 II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涛、梁万琴、陈锐锐、张力文、易冰灵、杨婕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DB50/T1000-2020,2025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50/T1000—2025 1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外婚姻登记服务的基本要求、场所与环境、设施设备与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提供 基本要求、结婚登记服务提供、离婚登记服务提供。 本文件适用于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的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MZ/T024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MZ/T082婚姻登记术语 MZ/T083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 MZ/T114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MZ/T115婚姻登记机关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 MZ/T116婚姻登记设施设备要求 MZ/T117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高效、便捷的原则。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专职婚姻登记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考核。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编制“婚姻登记工作流程”并公告。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员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优化工作作风。 5场所与环境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 构不应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DB50/T1000—2025 2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颁证大厅、婚姻家庭辅导室及档 案室,设置婚俗文化展示区域。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消除服务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正确处理突发事件,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环境。 涉外婚姻登记环境应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 6设施设备与服务 办公设施设备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施设备应符合MZ/T116中的规定,并配备婚姻登记预约系统和音、视频监控 设备。 标识标牌 6.2.1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场所应符合MZ/T024中的规定,中英文标志标识应符合GB/T2893.1、GB 2894、GB/T10001.1、GB/T10001.9中的设置要求。 6.2.2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公告栏,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b)婚姻登记工作流程; c)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姓名、照片、编号; d)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e)监督电话。 便民设施设备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在候登大厅设置候登休息区,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务设备、涉外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便民服务信息手册、申请书中英文示范版本、婚姻法律法规手册等宣传资料。 便民服务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当事人提 供人性化便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设置婚姻文化长廊(墙),为广大民众宣传婚姻风俗及婚姻家庭文化; b)设立颁证厅,为有意愿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中英文颁证仪式服务或文明简约婚礼服务; c)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配备婚姻家庭辅导员,免费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解 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d)通过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提供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及婚姻登记材料预审服务; e)做好登记指引,提供窗口、电话、网络等咨询服务; f)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7人员要求 涉外婚姻登记员应持证上岗,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a)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b)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DB50/T1000—2025 3c)具备一定的英语口语能力,能进行简单的交流。 涉外婚姻登记员宜遵循以下仪态仪表要求: a)佩戴标识并统一着装,做到整洁卫生、端庄素雅、自然得体; b)接待当事人时,举止规范自然、稳重大方、文明敬人、微笑服务。 涉外婚姻登记员应遵循以下语言要求: a)发音清晰,语言简练,表述准确; b)了解并尊重外国当事人相关的文化、宗教和习俗,正确使用肢体语言和礼貌用语。 8结婚登记服务提供 初审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a)内地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如有婚史,应提供婚姻登记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配偶死亡证明等。 b)外国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 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 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 配偶证明; 3)所在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免除领事认证,但须提 交经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及核验材料; 4)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 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5)外国语言文字的无配偶证明等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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